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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生育登記取消婚姻前提合理嗎?

柳建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2023-02-06 17:46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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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三孩生育政策,改進和規范生育登記服務,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對2019年3月20日出臺的《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于2022年11月29日出臺新的《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新《辦法》共16條,相關修訂包括:取消結婚限制、取消生育數量限制、簡化生育登記要求、增加信息共享要求。在上述修訂中,最引人關注的大概就是取消婚姻限制。肯定者認為,《辦法》將生育登記的重心轉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結果上來,可說是回歸到人口監測及生育服務的本位。但亦有眾多網友擔憂,取消婚姻限制會破壞婚姻價值制度,甚至引發社會整體道德的失序和滑坡。爭議紛紜自然也就值得討論。

一、生育登記從與落戶、入學脫鉤到取消結婚限制前提

根據我國現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制度,生育均需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也因此成為生育行為合法性的證明,唯有經過生育登記,生育行為才會獲得法律承認,才會享受諸如生育保險、戶籍登記和孩子入學等各項法律待遇。而取消婚姻前提,其實也就意味著,即使不是已婚人士而只是未婚婦女也同樣可以申請生育登記。

這種生育登記已經轉變為以人口監測和生育服務為本位,而這一定位在相當程度上也使生育登記證與一胎化政策下的準生證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質。后者作為行政審批措施之一種,服務于控制生育率的目標,通常也作為孕婦獲得孕產期醫療服務、產假、生育津貼等福利,新生兒落戶和入學的前提。因為目標在于控制生育,生育登記也自然和有效的婚姻制度緊密捆綁。但由控制生育率主導的生育政策因為嚴峻的人口壓力已經做出重要調整,從單獨二胎到全面放開二胎再到如今的鼓勵三胎,我國的生育政策已轉變為刺激生育和鼓勵生育,而這也成為《辦法》出臺的基本背景。

其實有關生育登記的政策變化又并非始自《辦法》。早在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出臺《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之后,四川省就和其他地方一樣開始對相關職能做出調整,并于2016年2月23日出臺了《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第11條規定,“生育登記遵循自愿、免費原則,禁止在生育登記過程中收取費用或者搭車收費,不得將生育登記與公安入戶、兒童入學等掛鉤。”由此來看,早在2016年生育登記就已與新生兒入戶、兒童上學等問題脫鉤。較之前兩次修訂,此次修訂又取消了生育登記的結婚限制,可說又往前大大邁進了一步。

二、生育登記為何不應以婚姻為前提?

相比與新生兒落戶、兒童上學相脫鉤,生育登記取消結婚前提受到更多關注。一些批評者認為,這可能會鼓勵非婚生育和婚外生育,進而破壞現有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會道德秩序。就此而言,或不無商榷的余地。

首先,伴隨社會發展,尤其隨著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經濟獨立水平的提高,國人的性道德觀念發生了重大變遷,婚姻家庭觀念也日益多元化、個性化,婚前性行為或者未婚生育早已非不可接受,婚姻和家庭也不再是個人不可或缺或者理所當然的選項。為此,國家的生育保障制度顯然也有必要作出適當調整,取消生育登記的結婚限制不過是因應這一變化的結果。盡管其客觀上可能會為未婚生育,乃至婚外生育提供便利,甚至有可能帶來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變化。但是,認為取消結婚限制就是鼓勵未婚生育,甚至是婚外生育,以致破壞現有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會道德秩序,未免倒果為因,而且其也低估了住房、養育成本、工作等因素對女性生育意愿的影響。畢竟未婚生育和婚外生育更需考慮兩性關系的可持續性以及周圍的評價等諸多因素。

其次,生育權是女性所享有的一項與生俱來的、先于國家而存在的基本權利。憲法和法律都只是確認而非創設生育權。而且女性就自己的身體和生殖機能所享有的自決權也受到其他基本權利,如平等權、隱私權和身體完整權的保護,并處于其核心射程之內。盡管此前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社會倫理秩序,國家對之做出適當限制,要求生育必須以結婚為前提,但隨著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經濟獨立水平的提高、性道德觀念和婚姻家庭觀念的變遷、國家人口政策的調整,這種限制已日益欠缺正當性。如果單身女性有能力和意愿生育,國家其實已無正當理由予以禁止。既然生育權是婦女的基本權利,就無需法律的限制和干涉。

由此,鑒于未婚生育情形的存在,同樣也充分考慮了越來越多的單身女性的生育意愿,取消生育登記的結婚限制毋寧是一種更具包容性、尊重女性生育權的措施。在這種情形下,僅為防止婚外生育可能給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會道德秩序造成損害,就限制其他單身女性行使生育權,應該說也超過了權利限制的必要限度。其實,即便早先采取生育審批制度,也未能有效杜絕婚外生育。由此來看,以放任婚外生育為由就限制女性的生育權同樣于理無據。

三、管得越少,基本權利才越能被激活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取消結婚限制,將會鼓勵婚外生子,從而損害婚生子女的權益,為此,仍有必要以生育登記作為新生兒落戶和入學的前提條件,減少婚外生育,并由此減少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會道德秩序可能受到的沖擊。該主張顯然站不住腳。

一方面,它忽略了如下事實——早在2016年,《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不再將生育登記作為新生兒落戶和入學的前提條件。就此而言,四川省可以說走在全國的前列。202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也明確,“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由此來看,相關法律早已為婚外生育的孩子的落入、入學、入職提供了法律保障,而這也同樣符合《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認為取消結婚限制就會鼓勵婚外生子,進而損害婚生子女的權益,無疑隱含著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而這才恰恰是法律所反對的。

另一方面,過去由于實行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為實現控制生育率目標,多將生育登記作為女性享受生育保險、產假以及新生兒落戶和入學的前提條件,這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人們考慮未來子女的利益,減少計劃外生育。其中除生育保險、產假等直接作用于父母外,落戶、入學等限制都會直接作用于計劃外出生的公民。但這種處理的正當性本身就值得商榷。讓子女為父母的計劃外生育行為負責,不僅違反了責任自負的基本原理,也將其同計劃內出生的公民在落戶、入學等領域予以了區別對待。這不僅違反了平等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貶低了其人格。由此而言,即便有必要采取措施保護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會道德秩序,也不能以不法乃至違憲手段追求這些目標。

生育是人的基本權利。對于基本權利,本來就無需規劃和登記,一如吃喝拉撒睡法律也無需干預。對于基本權利,也許法律的干涉越少,權利的行使越積極。而那些被規劃、被安排的,最終卻可能背離規劃者的初衷。如何讓權力承認自己的有限,始終是法治的一個基本命題。

四、生還是不生,管還是不管,這始終是個問題

四川衛健委的《辦法》取消生育登記的結婚前提,與其說是婚姻家庭制度和社會道德秩序的推動力,毋寧說是婚姻家庭制度和社會道德秩序變化的產物。客觀上它可能會為未婚生育乃至婚外生育提供便利,甚至帶來婚姻家庭制度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變化,但從權利保護角度而言,卻無疑更切合當下日益多元化、個性化的婚姻家庭觀念以及國家的生育政策,也更能體現對女性生育權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護和尊重。

對個人而言,生還是不生,是一個問題;對國家而言,管還是不管,也始終是一個問題。但生育既然是個人的基本權利,理應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其個人意愿和選擇。由此來看,《辦法》將生育登記與結婚限制解綁,使其回歸生育服務的本質,也同樣釋放出尊重個體選擇和保障女性生育權的積極信號,它代表了制度變革的積極進步,因此也值得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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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龍,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

    責任編輯:單雪菱
    圖片編輯:陳飛燕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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