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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執行難的,應追究審判人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立案、審判、執行、保全程序中的機制銜接等問題作出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立案、審判、執行工作脫節,導致生效裁判難以執行的,應當追究審判人員相應責任。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在訴訟、執行的立案環節,應發放風險提示書,告知當事人訴訟、執行風險,引導當事人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提供財產線索,做好相關信息采集工作,實現信息共享。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確權訴訟等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標的物狀態。在作出裁判時,應當保證法律文書主文具體明確。在調解時應當審查雙方意思的真實性、合法性,注重調解書的可執行性,能即時履行的,應要求當事人即時履行完畢。
《意見》規定,特定物執行時原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的,當事人可對折價賠償數額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告知當事人通過相應程序解決。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發現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應書面征詢意見。
《意見》明確了訴訟前、訴訟中、上訴后二審法院立案受理前、法律文書生效后申請執行前等不同階段財產保全案件的部門分工、職責范圍,規范了保全案件的流轉程序。
《意見》規定,各級法院可以根據本院機構設置,明確負責立案、審判、執行銜接工作的部門,制定和細化立案、審判、執行工作銜接的有關制度,并結合本院機構設置的特點,建立和完善本院立案、審判、執行工作銜接的長效機制。審判人員、審判輔助人員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立案、審判、執行工作脫節,導致生效裁判難以執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意見》以問題為導向,著力于加強分工協作、落實工作責任,對于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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