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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信用卡全額計息”:銀行不改,司法就要說不

對這個全社會關心的問題,最高法給出兩個備選方案:一、直接支持“已還最低還款主張按剩余還款計息”。二、如果銀行“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則“全額計息條款”無效;如果銀行已經“合理提示”,但持卡人已經還款90%以上,可以按剩余金額付息。
之前,央視主持人李曉東因為不滿建設銀行“全額計息”條款,狀告建行北京分行一案,以建行返還多扣劃的錢款253.75元告終,但作為非判例法國家,我國地方法院的個案判決,并不能作為此類信用卡糾紛案件的指導依據。事實上,在這起轟動一時的訴訟案件后,國內多家銀行仍在采用類似“全額計息”條款。
其實,個別銀行通過“全額計息”,從用戶那里獲得利潤的實際利率高于最高法劃定的36%的紅線,本就屬不受保護的“高利貸”的范圍。
從嚴格限制借貸利率、體現公平正義的角度看,裁判的天平應當傾向持卡人。所謂“利息”,應是實際借貸關系的衍生物,部分還錢即意味著部分借貸關系的終止,有關計息也應隨之停止。讓相對弱勢的持卡人為已還錢款繼續埋單,且“利息”之重遠超民間借貸36%利率的紅線,“全額計息”條款已違反《合同法》精神,構成“顯失公平”,理應得到從司法到立法的適當矯正。
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中,中國銀行業協會要求銀行提供“容差容時”服務,可視為對“全額計息”條款的自我修正。但如此“淺嘗輒止”還不夠。司法解釋是立法精神的延續。在最高法征求意見稿中,就信用卡還款如何計息,提供了兩個備選方案,但是兩者都是對銀行“全額計息”規則的司法否定。這一司法解釋一旦正式實施,更多的“受害者”將能通過訴訟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之前,銀行業已經在輿論壓力之下,取消了所謂“信用卡滯納金”,但是對于“信用卡全額計息”,銀行業還是沒有松動的跡象(哪怕地方法院屢屢判決這一規定無效)。既然銀行業舍不得放棄這塊奶酪,那么就需要司法政策倒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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