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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爭去世父母房產,北京二中院:盡主要扶養義務的小兒子獲70%

北京老夫婦去世四子女爭房產,法院鼓勵精神贍養,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2月2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子女爭奪去世父母房產案。
案情顯示,劉某夫婦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小兒子劉某某自1975年起一直與劉某夫婦共同生活。劉某夫婦自2012年起先后患重病,生活無法自理。劉某某一直悉心照料二位老人并予以精神慰藉。劉某夫婦于2017年先后去世,未留遺囑,四名子女因訴爭房屋的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其他三名子女要求法定繼承訴爭房屋,每人享有25%產權份額。劉某某主張其一直與二位老人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多分。
經調查了解,劉某夫婦雖有穩定的退休收入,但其二人的身體狀況需要贍養人給予生活上特殊的照料、精神上更多的陪伴及鼓勵。劉某某在與劉某夫婦40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兼顧了二人的生活起居、求醫問藥,給予了二人精神上的慰藉。
法院根據劉某某對兩位老人長達幾十年如一日的精神贍養、不離不棄的事實情況,結合公平原則、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在遺產分配比例上作出突破性傾斜,確認訴爭房屋由劉某某繼承70%,其他三名子女各繼承10%。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北京二中院法官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國家和社會能夠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老人已不再主要依靠子女提供物質幫助,物質贍養呈逐漸弱化之趨勢。父母進入老年后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精神上的孤獨、恐懼、無助。尤其對患病老年人,其精神上承受著大于常人的痛苦,贍養人要給予更多的精神慰藉,以幫助其擺脫痛苦,安度晚年。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法院在繼承糾紛再審案件的處理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在遺產“可以多分”比例上作出了較大突破,突出對精神贍養行為鼓勵和贊揚,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盡善盡孝良好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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