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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胡鑫宇案:事實如何重建?
失蹤106天后,高一學生胡鑫宇的遺體被找到。據警方通報,發現其縊吊的地點就在他生前就讀的致遠中學不遠處的樹林中。而之前當地曾圍繞這所中學組織開展了四輪交叉勘查;搜索了附近樹林山崗約589畝、江河段約200公里、鐵路沿線約22公里;還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三輪搜尋工作。在這樣的大規模搜索無果之后,竟然近在咫尺發現遺體,一時間引起無數猜疑。
有人說是“燈下黑”效應,有人說是更大的陰謀,許多柯南愛好者開始對時間線和案情進行推理分析。但不管持何猜測,大家關心的都是同一個問題:到底發生了什么?胡鑫宇是自殺還是他殺?如柯南所說,真相只有一個。沒有人會無緣無故消失;在法治社會,任何人犯錯,都要為他的所作所為承擔責任。
一、一個告破的失蹤案
我記得兩年多前杭州也發生過一起引發關注的失蹤案。年逾五十的來女士于2020年7月5日凌晨在自己居住的小區莫名消失。手機、錢包、銀行卡均在家中,親戚朋友方面也無任何音訊反饋,經警方和家屬在小區內外及周邊的大量搜尋,也未發現任何蹤跡。后查看監控并未離開小區,一個活人怎么就這樣人間蒸發?
警方連續奮戰18個晝夜,最后在小區的化糞池中發現有疑似人體組織,經DNA比對系失蹤的來女士的人體組織,失蹤案就此突破。最后確認兇手是其夫許某利。兇手在這18天里正常上班神情平靜,甚至還協助警方辦案、接受媒體采訪。在偵辦過程中,網上也流傳著“許是偵察兵退役”、“許在小區物業工作”、“許熟悉小區和樓道監控盲區,刻意躲避監控”等說法,均與最后查證的事實不符。
因此,胡鑫宇失蹤案引發持續關注并不奇怪。沒有人會無緣無故消失,要么他決心如此,要么就是身不由己或者遭遇不測,更何況此案是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失蹤地點又是在他的學校,自然令人揪心:這消失的109天,到底發生了什么?
雖然此刻他的生命已逝,但尸體會說話、痕跡物證可以告訴我們發生了什么。據媒體報道,他的父母已經同意尸檢,相信我們很快就能等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二、事實重建與法律適用
人們對于真相的認識,從蛛絲馬跡到浮出水面,是一個從已知到未知的過程。
以失蹤案為例,假如一個成年人失蹤,報案就一定會立案,警察就一定會介入嗎?未必。立案之前,警方要進行立案前的審查,判斷有沒有假案的可能,是不是非刑事的其他因素導致的失蹤,比如離家出走、逃避民事糾紛或者債務等。只有警方發現了線索,證明失蹤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時候,才會正式立案,動用偵查的公權力,去探求失蹤背后的真相。
人會說謊,物證不會說謊,尸體不會說謊。所以,我們可以大膽假設,但必須小心求證。因為每個人進行判斷的時候常常依賴最先想到的經驗和信息,并且以此作為假設的依據。我們會根據手里有的可用信息,形成一個完整的故事。因為某些故事結構十分符合我們的心理模式,具有強烈的可信度,所以我們往往認為這才是唯一的真相。但其實,這可能只是真相的一個側面。
渴望得到解釋的人,對于某些爆料,通常不會從概率或者統計的角度去思考問題,而依賴于自身記憶、直覺、情緒反應中得出可能的故事。這樣雖然有助于我們理解和共情,但往往也讓我們無法探求完整真相。
有人問,這個失蹤案背后有沒有法律問題?當然有。但是法律適用一般在事實發現之后進行,或者與事實發現同步進行,起到規范指導作用。法律適用不應在事實發現之前,除非基于對事實的假設。沒有事實作為基礎,法律準繩就沒有意義。
法學院有三門刑事課:刑法、刑訴法和刑事證據法。刑法學自帶著一種上帝光環,假設所有事實明了,那么刑法可以定性有罪無罪、此罪還是彼罪。而刑訴法秉持程序至上與人權保障,沒有程序,就沒有正義。刑事證據法恪守證據裁判原則,主張“無證據則無事實”。因為我的專業是證據法,所以沒有那種“給我真相,我就給你正義”的自信。因為沒有證據,如何發現真相,又如何完成證明?又怎么適用法律?正義當然就無法實現。
三、證據視角的再現真相
再現真相是一種理想狀態,實際上,案件事實受到多方面的制約。由于時間、環境變化等因素導致原本能夠還原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喪失,再加之證明手段的匱乏及科技發展水平的限制,就會發生雖然已經窮盡所有方法但仍然無法排除事實真偽不明案件的出現。
比如電視劇《狂飆》中,警察安欣想證明他師父刑偵支隊隊長曹闖被槍殺的兇手另有其人,但法醫檢驗案發現場兩名死者身上的槍傷符合互射的軌跡,這一鑒定結論就不支持安欣的懷疑。所以無論他如何修改報告,請求重查此案,仍然無法啟動。
既然在某些情況下,發現事實這么難,司法人員該怎么辦?提升技術,比如DNA技術的出現就解決了很多陳年舊案。但不是每個案件都能等、都有條件等。偵查有期限,審查起訴有期限,審理也有期限。于是,證據制度出現了:一切圍繞證據,圍繞已知事實,在接受人類認知能力有限和真相無法還原的情況下,通過一套制度設計,解決事實爭議進而適用法律。
通過證據制度,司法人員可以依據有限的信息,形成相對合理的確信,盡可能作出讓人可以接受的判斷。這是一種尊重經驗、尊重邏輯、尊重科學來確定法律事實邊界的辦法,概括起來,就是要在有限的時間內,由相對固定的主體承擔規定內容的證明責任,并引入對抗的制度。如完成證明,則事實成立;如無法完成,則事實不成立。
我們在運用證據制度時,要對抗“不擇手段、不惜代價、不計成本”的真相狂熱,這種“看上去很美”的追求會引來對程序的踐踏、對人權的侵犯,甚至親手制造冤假錯案。同時,也要克服對事實的麻木和冷漠,就像醫生對死亡麻木一樣,證據制度之下往往只見規則,不見其人,一不留神就會掉進機械執法的坑里,同樣害人不淺。
很難預測胡鑫宇案的通報結果,也許和我們預判的不一致,也許更加匪夷所思或者普通無奇,但是真相就是這樣建立的。在這個過程中,不同的聲音、對抗的思維并不會妨礙真相的發現,相反,它會提醒、要求事實的認定者從不同角度、立場出發,驗證各種可能、排除各種合理懷疑,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越來越接近真相。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由某些主體壟斷真相的發現,這恰恰是證據制度的設計,也是實現正義的必要條件。圍觀、懷疑并保持對事實真相的開放心態,這就是法治社會的公民態度。伯里克利曾在《陣亡將士葬禮上的演說》里贊美雅典人熱愛公共事務,即便事情非因我而起,仍然有能力評判之。從某種意義上,我們對胡鑫宇案持續關注并發表意見,也值得這樣的贊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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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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