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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案件發傳票定在一年半后開庭,代理律師:傳票要送國外
法院傳票落款時間為2018年5月21日,開庭時間為一年半之后的2019年12月16日——深圳市寶安區法院的這張傳票近日在網絡引發討論:從發傳票到開庭超過18個月時間,這是否違反民事案件審限的規定?
這份引發關注的法院傳票,是深圳律師劉中舜發在他微信朋友圈的。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5月31日晚下午,劉中舜在朋友圈發了一條信息:“我庭審已經安排到了2019年12月份了”,他還配發了一張法院傳票圖片。該傳票顯示,這是一起繼承糾紛案件,由深圳市寶安區法院家事審判庭審理;傳喚事由為“開庭”,應到時間為2019年12月16日9時30時分;傳票蓋了寶安區法院公章,落款時間為2018年5月21日。
6月1日,此案的代理律師劉中舜向澎湃新聞證實,上述法院傳票屬實,圖片是他發在朋友圈的,“當時發這個朋友圈,也是為了感慨一下工作不易。傳票上的時間是真實的。” 劉中舜說, 發了上述信息后,自己沒有及時在朋友圈解釋,以致一些網友產生誤解。
“這個傳票提前這么早出具,是因為要拿去送達國外,需要提前翻譯。而且法院內部審批流程,不可能再走兩次,所以就先出具傳票給我,讓我拿去翻譯公司翻譯。”劉中舜介紹,因涉及文件翻譯、涉外送達、可能送達不到需要公告而預留時間等原因,所以此次開庭安排在2019年12月16日。
劉中舜表示,此案為涉外(美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間不受民事訴訟相關審限規定的限制。
6月1日,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付其運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76條對案件的審限進行了規定,但第270條另外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149條、176條規定的限制。
“因為本案系涉外案件,所以可以根據案件實際需要的時間來確定審理期限。” 付其運說。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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