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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景區7月1日起實行有償救援,不支付費用者將被追償

大皖客戶端5月31日消息,《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正式稿)》發布,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旅游者(含購買門票的)不遵守黃山風景區游覽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管委會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的活動。
該《辦法》明確,有償救援應當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先救援后追償原則、有償救援與公共救援相結合原則、教育與警示相結合原則。管委會綜合執法局負責有償救援的實施,牽頭、聯絡、協調、處理有償救援的具體工作,追償有償救援費用。有償救援費用包含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費用。
管委會在有償救援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救援費用的審議核定;20個工作日內,向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送達《支付有償救援費用通知書》。送達方式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對有償救援費用有異議的,通過協商或司法等途徑解決。
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償救援費用通知書》3個月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支付有償救援費用的,管委會將其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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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正式稿)》
第一條 為保障景區資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預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維護景區正常游覽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險時獲得及時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安徽省旅游條例》《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黃山市實施<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者在黃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黃山風景區)內游覽,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的,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應當組織實施救援。
本辦法所稱有償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黃山風景區游覽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管委會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的活動。
第三條 有償救援應當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先救援后追償原則、有償救援與公共救援相結合原則、教育與警示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管委會應當健全和完善景區緊急救援力量,統籌建立專兼結合、多方聯動、科學高效的緊急救援管理體系。
第五條 管委會成立有償救援工作領導組,領導組負責有償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費用審定。管委會綜合執法局負責有償救援的實施,牽頭、聯絡、協調、處理有償救援的具體工作,追償有償救援費用。
第六條 管委會按照精準、合理、節儉的要求,組織實施救援。
對救援難度超出管委會現有救援能力的,應當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實施救援。
第七條 有償救援費用包含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費用。
勞務費用是指非管委會工作人員參加當次救援應予支付的勞務報酬。
院前救治費用是指對身體受到損傷的旅游者實施救治產生住院前的醫藥費、診療費。
交通費用是指為保障救援需要進行運輸產生的車輛、索道等費用。
意外保險是指為當次救援人員提供意外傷害保障而購買的商業保險費用。
后勤保障費用是指為救援人員提供后勤保障需要產生的食宿、物資消耗等費用。
第三方救援費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為當次救援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第八條 救援人員勞務費用按照救援人員工資和實際救援時間確定。工資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予以確定,救援時間根據實際發生的時間予以確定。
法定節假日開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標準執行。國家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等費用的產生,應當同當次救援活動具有因果關系。
相關費用有核定標準的,按照標準執行;沒有標準的,根據實際產生和消耗確定。
第十條 管委會在有償救援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救援費用的審議核定;20個工作日內,向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送達《支付有償救援費用通知書》,包括收費項目明細、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賬號等信息。送達方式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對有償救援費用有異議的,通過協商或司法等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償救援費用通知書》3個月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支付有償救援費用的,管委會將其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依法追償。
第十三條 管委會對有償救援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開具發票(或票據),所收取費用歸集到管委會指定資金賬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管委會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有償救援實施情況、費用收支情況等信息,通過管委會門戶網站等途徑對外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償救援費用,并不免除其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購買門票的旅游者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需要救援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題為《黃山風景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發布,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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