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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聲音|電商對消費者差別定價,委員建議依法約束平臺收集使用數據
互聯網平臺濫用算法,對消費者就商品價格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現象時有發生。
2023年上海兩會期間,上海市政協委員金可可、陳春蘭、陶曄璇、童麟聯合提交了《關于警惕“隱性價格歧視”、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算法價格歧視監管的建議》的提案(本提案所有對比數據均是不同用戶在同一時間訪問同一頁面所得,特作說明)。提案指出,上海主管部門已對各大電商平臺的價格歧視行為進行集中整治,但從近期調研情況看,電商平臺的價格歧視行為有抬頭傾向,且呈現愈發隱蔽的特點,亟待有關部門出臺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提案提到,以某電商平臺的酒店預訂為例,在預設條件均相同的情況下(酒店、房型、時間段等),平臺針對兩位用戶顯示出622元、626元的不同價格。在同一時間搜索同一時段某酒店相同房型時,該平臺對不同用戶顯示的套餐名稱,也有所區別。兩個實際內容完全一樣的套餐,對一位用戶顯示為“新客專享”,對一位用戶顯示為“特惠價”,且價格有所差異。
網約車平臺也存在類似現象。在預訂條件完全相同情況下(出發點、目的地以及打車時間等),不同用戶獲得的打車費“一口價”并不完全相同。平臺經營者常為消費者提供“個性化優惠”,但其優惠規則并不透明;從結果來看,規則也并不統一,實質上可能構成“隱性價格歧視”,有逃避算法歧視監管之嫌。例如在某網約車平臺,存在“暖冬特惠價”“虎虎生財紅包”等“個性化優惠”,獲得機制并不明確,但不同用戶因此獲得的最終成交價格差異較大。
提案認為,以上經營行為,通過各種名目繁多的“優惠”,規則不透明、不統一,實質上屬于不合理差別定價、不透明個性化定價的價格歧視行為,一方面侵害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一方面擾亂了市場公平交易秩序,違反《反不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及《價格法》,有悖“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市場原則和商業道德。
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優化市場環境,促進上海經濟的良性發展,針對上述發現,提案建議:
1、及時出臺規定,對各電商平臺的“隱性價格歧視”行為進行規范,尤其是要求各電商平臺就其優惠措施:(1)須有公開、統一的規則,尤其是規則應公布、可查詢;(2)在公布的規則中,對不同類別消費者進行區別對待時,應說明正當理由;(3)商品或服務頁面的標識,足以令消費者充分了解自己所受的區別對待。
2、對電商平臺的價格歧視行為,尤其是“隱性價格歧視”行為,進行集中整治,并定期檢查、指導、規范。頒布宣傳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其警示、消費提示作用。同時,依法約束平臺企業收集和使用數據的行為。
3、探索建立更為有效的價格歧視投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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