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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訴前調解,東莞一男子贏了官司卻被“罰”多交訴訟費
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訴訟費的承擔比例是根據其訴訟請求被法院支持的程度來計算的。即勝訴部分的比例大,負擔的訴訟費就少。但是,廣東東莞一男子贏了官司卻要多承擔訴訟費。5月15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這則典型案例。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多承擔訴訟費。記者獲悉,本案為上述意見實施后,我國內地法院運用訴訟費杠桿,對這類當事人實施“懲罰”的首宗被公開披露的案件。
東莞男子于某和海南籍男子符某都在東莞市虎門鎮某農產品批發市場各自開檔經營生意。2017年6月,于某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符某,稱符某借款不還,要求其償還借款24萬元及利息。
于某辦理立案手續時,沒有向法院提供符某的常用聯系電話和常住地址,聲稱符某因欠債逃匿,已失去聯系,并以此為由,拒絕參與法院組織的訴前調解。
法院辦案人員遂將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材料郵寄到符某的海南老家。后材料輾轉到了仍在虎門的符某手里。符某得知后聯系法院工作人員,稱自己確實向于某借過錢,并承諾支付高利息,但已償還了部分借款,并沒有于某所說的還欠那么多。而且,他一直與于某在同一個批發市場經營生意,未曾離開,常用電話也未曾欠費停機。
法院經開庭審理,審查雙方的證據,查實符某確實已償還部分借款,尚欠于某的借款本金為15.9萬元。符某依法應償還于某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但是,于某故意隱瞞符某的聯系方式,本可參加法院組織的訴前調解但拒絕參與,未能促成雙方及時解決紛爭,并導致法院送達應訴法律文書時未能直接有效地與符某取得聯系,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于某對此應承擔責任。法院酌定增加于某應負擔法院訴訟費的比例,即于某應先行承擔50%案件訴訟費,其余50%訴訟費再根據判決結果進行比例分配。
法院一審判決符某應償還于某借款本金15.9萬元及其利息。案件訴訟費2450元,由于某負擔1638元、符某負擔812元。
該案承辦法官稱,調解是快速處理糾紛的一種有效方式。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訟累,法院依法可以運用訴訟費杠桿作用,倡導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對于惡意逃避和拒絕訴前調解的當事人,即使其贏了官司,法院仍然可以在訴訟費承擔上對其作出“懲罰”,酌定增加其負擔訴訟費的比例。
(原題為《拒絕訴前調解,浪費司法資源 東莞一男子贏了官司卻被“罰”多交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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