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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未結婚,期間購買的房子歸誰所有?
張某與李某兩人系情侶關系,在一起同居多年,但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同居期間,兩人各自管理各自財產,無任何財產混同。
張某名下原本有一套房產,后在同居期間另外出資購買一套房產,并將這兩套房產交給李某打理。同居多年后,張某又通過貸款購買一套自住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現在兩人關系破裂,欲解除同居關系,李某認為兩人同居長達十多年,早已形成了夫妻關系,于是要求分割張某名下的房產以及所產生的增值部分。

那么李某是否能分割呢?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且與婚姻關系存在差異。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在法律層面上,夫妻互相享有權利義務,是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相互繼承遺產;而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相互繼承遺產。
雖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因為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關系仍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為了保護同居關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最高院規定了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方式。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關系解除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自行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實際中,因考慮到雙方的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時間以及社會公序良俗等因素,在分割同居財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1)優先約定原則;(2)無約定的,實行“誰購買歸誰所有”原則;(3)贈與財產歸個人所有原則;(4)照顧婦女兒童利益原則。
在上述案件中,因為張某與李某屬于同居關系,且財產歸各自管理,也無其他約定,因此遵循“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李某無法分割白某名下的房產。但是由于李某幫助張某管理多年房產,從照顧婦女兒童利益原則出發,理應獲得部分補償。

總的來講,由于同居關系所形成的財產關系比較復雜,不能簡單的認定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從多方面來考慮具體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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