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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嫌犯潛逃21年以為過了追訴期自首,已將兒子培養成律師
2018年1月10日,一位中年女性駕駛私家車緩緩駛入黑龍江省某市刑偵大隊,車上坐著她年過花甲的父親,車停穩后。老人獨自走向民警,說道:“我來投案,21年前我在山東省日照市犯下了搶劫案。”
時間回到1997年。
1997年初夏,在平靜愜意的海濱城市(山東)日照市,連續發生了多起入戶搶劫案,且案發時間集中在凌晨,引起社會恐慌。日照市公安機關將該系列入室搶劫案件作為特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經過長時間偵破,成功打掉了這個犯罪團伙。
然而主犯之一張某卻逃亡不知所蹤,被公安機關列入了通緝名單。
原來,聽到風聲的張某為逃避法律制裁,攜妻子兒女潛逃至東北,隱姓埋名生活至今。
這一逃,就是21年。
張某的逃亡生活過得并不輕松。在旁人眼里,他是個老實本分的人,對家庭盡心盡力,對工作任勞任怨,從來不干犯罪的事。可是張某知道自己跟別人不一樣,他從不敢在公開場合露面,不敢參與大型活動,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這么多年也未回過家鄉,每逢合家歡慶的節假日,他總是少言寡語,獨自傷神。他渴望像別人一樣過上正常的生活,但曾做過的錯事就像烙印在內心的傷疤,并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抹去絲毫。午夜夢回之時,張某內心的焦灼與不安,無人知曉。
張某的子女告訴檢察官,當初舉家外遷時,他們年紀尚小,并不知道父親涉嫌犯罪。這些年能明顯感覺到父親的憂慮和異常,但他一直沉默,從未對人傾訴過。
令人意外的是,二十余年來,張某經常利用閑暇時間學習法律,還把兒子培養成了一名律師。2018年初,張某聽聞公安機關在內蒙古自治區調查當年的搶劫案,以為該案已過20年追訴時效,便在女兒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他的兒子,作為一名執業律師,為其父親擔任刑事訴訟辯護人。
看守所提審時,張某問檢察官,21年過去了,他的犯罪行為是否已過追訴時效,不再追究他的罪責。檢察官向其詳細闡述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指出當年公安機關已經對搶劫案立案偵查,而他在立案后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張某聽后,陷入了長時間的沉默。
【法治課】
問:記得法律是有規定追訴時效的,那么張某搶劫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答: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問:張某都已經逃了21年了,不是已經過了追訴期限了嗎?法律還會管嗎?是不是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
答:當年這起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因此,不管過去多久,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得多遠,這個案件仍應當追訴,張某都會為他曾經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觸犯刑法終究會受到正義的制裁,與其心存僥幸東躲西藏,終日惶恐不安,不如直面自己的過錯,坦然接受應有的審判。贖罪之后,才能心安理得,重獲新生。
(原題為《【第一線報道】潛逃21年,他在女兒的陪伴下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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