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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日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嚴重擾亂秩序,溫德乙敗訴是必然

2017年8月26日,欣泰電氣正式退出A股市場,這也是A股市場上第一家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欣泰電氣的退市,表明了監管層嚴格落實退市制度、對重大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體現出堅決維護退市制度嚴肅性和權威性的決心,也是從根本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盡管欣泰電氣已經被強制退市,但法律糾紛還在繼續。欣泰電氣因不服證監會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于2017年1月份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北京一中院駁回欣泰電氣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在欣泰電氣狀告證監會一案以欣泰電氣的敗訴而告終后,欣泰電氣原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也對證監會提起訴訟。2016年7月份,因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欣泰電氣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處罰。欣泰電氣原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也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并處以892萬元罰款,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溫德乙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中針對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法院審理認為,溫德乙被訴禁入決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行以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行核準并上市。原告策劃實施了重大違反法律的活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均明顯屬于《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中規定的應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被訴禁入決定對原告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并不違反原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裁量幅度亦無明顯不當。因此,北京一中院的判決維護了證監會的處罰決定。
由此來看,溫德乙被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都非常明確,而且,他策劃的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雖然后來保薦人興業證券出資設立了專項基金,先行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有效保護了中小投資者權益。但是,欣泰電氣這種欺詐行為還是損害了投資者權益,對市場的危害性較大。
筆者認為,監管層對欣泰電氣以及其主要責任人的處罰、體現了對重大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也是從根本上保護投資者、凈化市場環境的根本體現。
(原文標題為《今日視點:欣泰電氣溫德乙敗訴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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