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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門衛(wèi)在食堂義務幫工時摔成傷殘,食堂承包人被判擔責五成
建筑工地的門衛(wèi)利用午休時間在工地的外包食堂幫忙,不慎摔成傷殘。南通市通州法院日前判決這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判令食堂承包人李某承擔50%的責任,賠償7.2萬余元。
孫某是一名退休工人,在某建筑公司工地上從事生活區(qū)域的門衛(wèi)、保潔工作,與承包工地食堂的李某相識。2018年開始,孫某利用午休到李某承包的食堂打掃衛(wèi)生、洗碗、抹桌子等,李某每月支付一定報酬,后孫某嫌報酬低,不再去食堂務工。
2020年,孫某又自愿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幫忙。李某因缺人手未拒絕,同意孫某免費用餐,不再支付勞動報酬。同年8月30日,孫某在食堂幫工時摔倒,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經(jīng)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對孫某因摔傷造成的14萬余元損失,雇請孫某的建筑公司和李某均不愿承擔責任。孫某將兩者告上法院,認為其受雇于建筑公司,午休時到李某的食堂義務幫工,因地面濕滑摔傷,建筑公司、李某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建筑公司辯稱,孫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區(qū)域受傷,行政管理部門已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明確孫某系自愿在午休時間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幫忙時摔傷。李某辯稱其與孫某不存在雇傭或勞務合同關系,對孫某的摔傷也不存在過錯,不應負責。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退休后在工地從事生活區(qū)域門衛(wèi)及保潔工作,建筑公司發(fā)放工資,形成勞務關系。但本案中孫某的摔傷并非在為建筑公司提供勞務中造成,而是利用午休時間自愿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幫忙時摔傷,孫某與李某構成義務幫工關系。據(jù)法律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律同時規(guī)定,幫工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義務幫工時應負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孫某之前在食堂務工,對工作流程、環(huán)境、要求等應已熟悉,其在幫工過程中摔倒受傷,自身也有過錯,應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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