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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被錯抓終審判無罪,家屬索賠2.3億被駁擬向最高法申訴
5月21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福建商人江先路妻子趙璟婭處獲悉,此前因不服廈門中院作出的14.9萬元的賠償決定,江先路家屬提出申訴,福建高院近日作出裁定,駁回其申訴請求,維持原賠償決定。
終審無罪,家屬提2.3億賠償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福建商人江先路曾投資近3億元,創立廈門東妮婭國際商務會所。2012年4月,他卷入一場租賃糾紛引發的沖突,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警方刑拘。江先路被抓5天后,東妮婭會所倒閉。
2013年7月,江先路獲取保候審,之后被確診為肺癌晚期。2015年11月,廈門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江先路無罪,半年后,江先路病逝。
2016年10月20日,江先路家屬向思明區法院提出共計2.3億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其中包括江先路投資企業倒閉造成的損失,終未獲支持。
思明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認定江先路被錯誤羈押456天,應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110488.8元(456天×242.3元/天)。此外,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8671.08元。
思明區法院查明,2014年7月底,江先路被初步診斷患有癌癥,2016年4月30日因病去世。關于侵犯生命健康權、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請求,思明區法院認為,家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江先路因涉案羈押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或喪失勞動能力,也無法證明涉案羈押行為造成其死亡,故無法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支持上述賠償請求。
江先路家屬還要求法院在《人民日報》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思明區法院認為,考慮到涉案羈押行為對江先路身心、社會評價以及家人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應當在精神損害方面予以適當賠償。一方面廈門市中院已經公開宣判江先路無罪,消除相關影響,恢復其名譽,另一方面法院也已向家屬表示賠禮道歉,對家屬要求不予支持。
江先路家屬還認為,江先路巨額投資的相關企業,因其被羈押導致停業,并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作為江先路的直接財產損失予以賠償。思明區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羈押行為系針對江先路人身權,并未侵犯江先路財產權。家屬所主張的相關企業損失,并非案涉羈押行為造成,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福建高院駁回申訴,維持14.9萬元賠償
思明區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后,江先路家屬不服,向廈門中院提出賠償請求。廈門中院經審查后,駁回了家屬的訴求。隨后,江先路家屬又向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江先路妻子趙璟婭向澎湃新聞提供的福建高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顯示,福建高院經審查后認為,思明區法院作出14.9萬余元的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廈門中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并無不當。決定駁回江先路家屬的申訴。
福建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本案系二審改判無罪而引發的國家賠償案件。申訴人主張應按5倍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關于財產損害賠償,本案中思明法院在審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江先路聚眾斗毆罪一案中,未對江先路所經營的企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申訴人要求賠償其企業經濟損失,缺乏事實依據。
福建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關于生命健康權損害賠償問題,本案中,案涉羈押行為系針對江先路人身自由權,申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江先路的生命健康權因思明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到損害,故申訴人要求賠償江先路生命健康權受到的損害,缺乏事實依據。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福建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思明區法院作出的38671.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決定,是適當、合理的。同時廈門中院已公開宣判江先路無罪,思明法院也已向申訴人賠禮道歉,故要求在特定媒體上公開致歉不予支持。
江先路妻子趙璟婭表示,對于裁定結果家屬無法接受,將繼續向最高法申訴。此外,在江先路被羈押期間,東妮婭會所的物件曾被保全,趙璟婭稱,在此過程中,財物出現大量遺失,目前已向廈門中院提出1.2億元的違法保全賠償,已獲得立案,正等待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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