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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會被另一方債權人執行嗎?
婚后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改變不了房產為共有的性質。如果離婚時對房產沒有進行分割,男方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執行女方名下的房產嗎?就這個問題,杭州專業婚姻律師李曉娟通過案例對這個問題進行解答。
2003年男女雙方結婚,婚后男主外女主內,男方做生意賺錢買的四套房子都登記在女方名下。
2018年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沒有提及四套房產,對房產沒有作出分割。
2019年男方生意出問題,還不起欠款。經判決后,債權人也沒發現男方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后來債權人發現女方名下有四套房產,婚內購買,離婚時沒有分割。于是就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請求確定婚內房產為男女雙方共同財產,以便以后申請強制執行。
女方說,房子雖然是在婚內購買的,但是都登記在自己名下,并且登記為單獨所有,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該拿來承擔男方的個人債務。
對于這個案子,法院認為房產是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雖然登記顯示為“單獨所有”,但不能由此認定房屋為女方所有。當時買房時用的是婚后共同財產,即便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也不能否認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雙方離婚時沒有對房產進行分割,導致男方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
最終,法院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分割原則,按照男女雙方對四套房產各半份額進行分割。二審維持原判。
李曉娟律師解析:
本案中,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財產由現金存款轉變為房產,只是形式的變化,財產性質并沒有變化,房產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選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這是雙方的內部約定,不影響第三人主張權益。
雖然如此,在實際生活中,還是會有些當事人會通過離婚達到避免執行財產的目的,有個重要的因素是要看離婚時財產、債務的分割是否公平。雖然雙方離婚時達成的離婚協議不能因為顯失公平而要求重新分割,但雙方之間的財產分割影響第三人財產權益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申請確權,然后執行登記在債務人配偶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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