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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作書面決定直接強拆的行為時有發生,造成救濟困難
“在不動產征收當中最容易出現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正當程序,甚至不作書面決定就直接強拆房屋的事實行為也時有發生。”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時指出:直接強拆行為會給公民尋求救濟造成困難,“法院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觀察到,過去三年里,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征收拆遷類訴訟呈現遞增趨勢,2017年達到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7%,涵蓋了征收拆遷中有關征收決定、安置補償和強拆實施環節等爭議。
房屋附著物遭強拆被判違法,最高法: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
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陸繼堯在取得江蘇省泰興市泰興鎮(現濟川街道)南郊村張堡二組138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并領取相關權證后,除了在該地塊上出資建房外,還在房屋北側未領取權證的空地上栽種樹木,建設附著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陸繼堯后院內的樹木被人鏟除,道路、墩柱及圍欄被人破壞,拆除物被運離現場。當時有濟川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在場。
此外,作為陸繼堯持有權證地塊上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曾多次與其商談房屋的動遷情況,其間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遷事宜。陸繼堯認為,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為依據、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街道辦將后院拆除搬離的行為違法,故以街道辦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拆除后院的行為違法,并恢復原狀。
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附著物被拆除時,街道辦有工作人員在場,盡管其辯稱系因受托征收項目在附近,并未實際參與拆除活動,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經查,陸繼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位于街道辦的行政轄區內,街道辦在強拆當天日間對有主的地上附著物采取了有組織的拆除運離,且街道辦亦實際經歷了該次拆除活動。作為陸繼堯所建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具有推進動遷工作,拆除非屬動遷范圍之涉案附著物的動因,故從常理來看,街道辦稱系單純目擊而非參與的理由難以成立。
據此,一審法院遂認定街道辦為被告,確認其拆除陸繼堯房屋北側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不動產征收當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正當程序,甚至不作書面決定就直接強拆房屋的事實行為也時有發生。”最高法在評價此案典型意義時指出,強制拆除房屋以事實行為面目出現,往往會給相對人尋求救濟造成困難。
澎湃新聞注意到,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證明被訴行為系行政機關而為是起訴條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相對人要想獲得行為主體的相關信息和證據往往很難。
“如何在起訴階段證明被告為誰,有時成為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訴權的主要因素,尋求救濟就會陷入僵局。”最高法表示,此案有兩點啟示意義:一是在行政執法不規范造成相對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在此類案件中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二是事實行為是否系行政機關而為,人民法院應當從基礎事實出發,結合責任政府、誠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邏輯作出合理判斷。
征收拆遷仍是司法監督重點領域,“引導公眾依法維權”
據最高法統計,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征收拆遷類訴訟分別約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3%、14%和17%左右。
澎湃新聞觀察到,上述八起典型案例中被訴行政行為的類型,既有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安置補償裁決,還有行政機關與被征收人協商達成的行政協議;既有行政機關通過意思表示明確作出的緊急避險決定,也有實施主體不明確的強制拆除行為。
此外,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既包括了安置人口確定、違約責任認定、補償范圍大小等行政執法的實體問題,還包括了強拆主體推定、評估報告審查、利害關系認定等程序問題。
“征收拆遷仍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領域,仍是司法監督的重點領域。” 最高法行政庭庭長黃永維表示,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涉及農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項,涵蓋了征收拆遷中有關征收決定、安置補償和強拆實施環節的典型爭議。
“法院通過訴訟監督,及時糾正行政機關在征收拆遷中的違法行為,同時確認行政機關合法行為的效力。”黃永維表示,典型案例旨在為法院繼續審理好此類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使行政機關在城市化進程中秉持盡責擔當的理念,依法行政,規制侵犯群眾權益的違法行為,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引導社會公眾正確運用手中的法律法規,依法訴訟、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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