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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協推三項示范條款,首次對養殖類和林木標的條款統一規范

農業保險示范條款體系迎來擴容。
12月22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下稱中保協)正式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能繁母豬養殖保險行業示范條款》《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育肥豬養殖保險行業示范條款》《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森林保險行業示范條款》等三個示范條款。這是保險業繼在種植業領域發布三大主糧制種保險、三大主糧成本保險行業示范條款后,首次將示范條款覆蓋到養殖業和林業。
就此次發布的生豬養殖保險和森林綜合保險示范條款來看,首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責任,擴大了保障范圍。能繁母豬和育肥豬養殖保險示范條款的保險責任完整涵蓋生豬養殖中可能面臨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主要疾病和疫病、以及高傳染性疫病撲殺損失,并根據新修訂的《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列明了主要疾病和疫病。
在森林保險示范條款中,考慮到被保險人的多方位風險保障需求,在火災、雪災等自然災害基礎上,增加“野生動物毀損”責任造成的損失,并將“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防止災害蔓延或減少災害,被保險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造成的保險林木損失”納入可選保險責任范圍,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全面的風險保障。
與此同時,此次新發布的示范條款還進一步規范了責任免除,精簡了免責內容。總結梳理保險機構現行生豬保險條款,對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表述予以精簡優化。其中明確提出,保險的育肥豬或者能繁母豬“因病死亡且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契合了我國關于加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等方面的規定。
此次新發布的示范條款也進一步細化了保額指標,提高了保障程度。條款明確了育肥豬保險的每頭保險金額按照生豬的生理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同時,明確提及要參照當地的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有望為養殖場(戶)提供更充分的風險保障。 鑒于養殖過程中育肥豬數量存在動態變化的情況,分別就按批次投保和按年投保設置差異化保險數量確定方式和計算標準,建立承保數量與育肥豬實際存欄數量、全年累計出欄數量、能繁母豬存欄數量、養殖水平之間的邏輯關系,對保障數量進行明確,推動育肥豬保險能夠保足保全。
就理賠而言,育肥豬養殖保險示范條款分別就“可以確定保險育肥豬尸重/尸長時”“無法確定保險育肥豬尸重/尸長時”“發生撲殺事故”三種情況分別列出了賠償計算方式,合理劃分生豬各生長階段體長、體重范圍和對應賠償比例,適當提高育肥豬生長后期的賠償標準,進一步增強了農業保險損失補償能力;分類明確養殖場/戶不足額投保、育肥豬每頭保險金額低于或等于出險時實際價值、重復投保等情況下的賠償處理方式。
中保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示范條款的發布,將進一步促進行業提質增效,實現養殖業、林業和保險業的多贏局面,助推“三農”穩定發展、百姓“肉籃子”供應保障和生態環境持續優化改善。下一步,保險業協會將全面跟蹤示范條款的使用情況,協同推進示范條款和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的配套使用,引導行業發揮自身優勢,促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持續強化保險業服務“三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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