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治課|順風車司機劉某華因已死亡,或將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空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案受到廣泛關注。根據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報: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尸體。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尸體DNA樣本鑒定后發現,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DNA樣本分型一致。因此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尸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華。此前,滴滴平臺接受了媒體的采訪,表示一定會對遇害空姐家屬進行賠償。
犯罪嫌疑人的尸體找到了,滴滴公司愿意賠償了,但是許多網友提出了新的疑問:犯罪嫌疑人“一死了之”逃避了法律的審判,是不是“太便宜他了”?
或者說,這個案子徹底結束了嗎?
刑事訴訟法:應當撤銷案件,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報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機關不應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檢察院偵查階段死亡的,偵查機關應予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死亡的,則應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很明顯,空姐遇害案還未達到審查起訴階段,因此作為偵查機關的鄭州市公安局應當撤銷案件,不再追究順風車司機劉某華的刑事責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須達到案件終結的條件
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死亡,應當撤銷案件,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可以就此結案。
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撤銷案件僅指撤銷對于該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并不意味著案件的終結。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正常偵查程序進行偵查,以達到案件終結的條件,為民事賠償的提起確定依據。
民事訴訟法:由犯罪嫌疑人遺產進行賠償
在這起觀受關注的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空姐案中,雖然由于犯罪嫌疑人劉某華的死亡導致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也就是說,遇害空姐的家屬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但是既然犯罪嫌疑人已死,賠償金從何而來呢?當然是由犯罪嫌疑人的遺產來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本文原題為《空姐遇害案,犯罪嫌疑人“一死了之”,案件該何去何從?》)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