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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交易額3300億的云聯惠,曾為1萬多元勞資糾紛上訴
5月8日,廣東省公安廳部署廣州警方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摧毀“云聯惠”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黃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動中落網。
企查查數據顯示,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法律訴訟36條,其中有34條都是與員工的勞動爭議糾紛案。
一則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上訴人云聯惠因與被上訴人陳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向其提起上訴。
此前,原審法院判令云聯惠一次性支付陳菊2016年2月份工資2000元、2016年3月1日至3月25日工資1747.12元,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等共計約1.3萬元。
一審判決顯示,此前云某惠(即云聯惠)主張與陳菊沒有勞動關系,但陳菊提交了云聯惠為其發放的工作證。同時,云某惠方面已確認向陳菊發放工資,云某惠的股東也以個人賬戶向陳菊發放工資,陳菊從事的工作內容亦是云某惠公司的項目,云某惠公司并無證據推翻上述事實。
上述判決公布后,云聯惠方面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與陳菊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無需支付陳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云聯惠方面提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是,其與廣東云某國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云某國驥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黃某作為云聯惠股東和云某國驥公司的董事長,其賬戶有支付陳菊款項的記錄,不能因此認定云聯惠方面與陳菊存在勞動關系。
此外,黃某作為云某國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陳菊與云某國驥公司的關系更加合理。而且陳菊提供的工資發放明細表,不能體現該表是云聯惠方面制作的,而是屬于云某國驥公司的工資明細,“僅以上面有黃某的簽名便認為為我司的工資明細表證據不足。”
云聯惠方面辯稱,“我司與陳菊從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我司一致認為陳菊是云某國驥公司與毛某團隊合作而安排來進行項目運作的,如果僅因為我司接受云某國驥公司安排如同陳菊一類人員的服務,就承擔勞動合同法的責任,是絕對的不公平。”
對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表示,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審理期間,其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法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云某惠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陳菊和云聯惠的勞資糾紛并非孤例。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與陳菊有類似遭遇的還有33人,他們都參與到了云聯惠的項目,工資水平在2500元到3萬元不等,但都未曾與云聯惠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一審判決中,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判令云聯惠方面賠償一萬余元到20萬元不等。在這34則判決書中,工資最低的為陳菊,工資為2000元/月,賠償金額約1.3萬元;另有一名員工名為趙紅菊,工資為3000元/月,總賠償金額1萬元。
在云聯惠早前的宣傳中,這家公司的規模巨大。
云聯惠官網之前披露的數據稱,到2018年5月8日,云聯惠的累計交易金額約為3300億元。今年1月,一名與云聯惠有合作的商家在朋友圈發的數據顯示,云聯惠稱其目前在8家銀行共有9000億存款。
這樣的規模宣傳,讓云聯惠與“員工”之間金額并不算高的勞資糾紛顯得頗為刺眼,
而且,云聯惠在辯解中拿出的辯解理由,還承認了“員工”和云聯惠股東之間的密切關系。
企查查數據顯示,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注冊于2014年1月6日,位于廣州市海珠區宸悅路32號,注冊資本為100001萬元,其法定代表人是黃觀勇,經營范圍包括網絡技術的研究、開發;商品信息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科技信息咨詢服務;市場營銷策劃服務等。
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三大股東為廣東云聯國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廣州泓蚨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黃明,三者分別持股43.91%,37.27%和18.82%。
前兩大股東中,廣東云聯國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也是黃明旗下公司,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黃明。企查查數據顯示,黃明在廣東云聯國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為99.7950%,且該公司的注冊地也在廣州市海珠區宸悅路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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