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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泰羅尼亞“獨立”事件之警示

2017年10月27日,歐洲多民族國家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根據10月1日被西班牙中央政府宣布為非法的獨立公投的結果,宣布加泰羅尼亞“獨立”。但是,西班牙中央政府迅速根據《西班牙憲法》第155條,解散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罷黜自治區領導層、全面接管自治區政務,并宣布12月21日舉行自治區地方議會選舉。
歐美主要國家也一邊倒地支持西班牙政府,反對加泰羅尼亞獨立。在西班牙監察機關提出將以煽動叛亂罪與叛亂罪逮捕與起訴獨派領導人、前加泰羅尼亞自治區主席卡萊斯?普吉德蒙特(Carles Puigedmont)后,普吉德蒙特迅速出逃比利時并在布魯塞爾宣稱:加泰羅尼亞的獨立運動應該慢下來,以免出現動亂。
由此,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本輪獨立危機似暫告平息,但是,加泰羅尼亞的分離問題卻沒有得到根本解決。2017年12月21日加泰羅尼亞地方議會選舉的結果顯示:主張獨立的3個黨派共獲得議會中全部135個議席中的70席,以微弱優勢維持加泰羅尼亞自治區政壇的多數派地位。由此可見,加泰羅尼亞獨立危機似遠沒有結束。
本文將從探析形成加泰羅尼亞獨立事件的原因及其警示入手,就多民族國家中各民族樹立“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nation)的民族共同體意識對國家統一的重要性做簡要分析,并進一步探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對維護我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一、對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起因的幾種分析
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區的獨立公投是2017年十分引人矚目的全球性事件。概括而言,目前人們總結的公投成因大抵為下述幾種。
其一,加泰羅尼亞有別于西班牙的獨特文化、歷史、語言等,是加泰羅尼亞追求獨立的根源。
其二,20世紀30年代西班牙弗朗哥獨裁政府對加泰羅尼亞的暴政是促使加泰羅尼亞人矢志追求獨立的重要原因,本次加泰羅尼亞的獨立是反法西斯的繼續。
其三,訴諸經濟因素,指出加泰羅尼亞是西班牙最為富庶的地區,以占西班牙16%的人口,貢獻了西班牙GDP的近20%,出口總額的25.6%,對外投資的20.7%,但是其財政權卻掌握在西班牙中央政府手里,因此只有通過獨立才能讓加泰羅尼亞人過上好日子。
其四,訴諸世界與歐洲的經濟形勢,認為受到2008年以來因世界金融危機和歐元區主權債務危機的影響,西班牙經濟遭受沉重打擊,復蘇緩慢;加泰羅尼亞自治區的經濟發展雖然好于全國水平,但是同樣失業率居高不下,地方政府債臺高筑,于是從西班牙分離出來獨立建國成為加泰羅尼亞擺脫經濟困境的最佳選擇。
其五,認為西班牙中央政府在處理加泰羅尼亞問題上的進退失據,如早先在佛朗哥獨裁統治結束之后,為建立民主政體而對加泰羅尼亞分離運動過渡讓步,甚至縱容,而近年來則針對分離運動的強勢崛起單方面收緊自治權,是本次獨立運動的導火索。
應當承認,以上種種對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起因的分析都有其道理,能給人以相當的啟示。但是,這一系列分析似沒有注意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即作為多民族國家的西班牙在建構“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認同和促使國內各民族樹立“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方面所出現的失誤,是導致此次加泰羅尼亞獨立危機的近乎根本性的原因,而這恰恰是2017年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事件給予我們的最重要警示。
二、西班牙在強化“國家民族”共同體意識方面的失誤
當今世界的多民族國家中,除了為數不多的承認本國國內存在多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獨立建國的“國家民族”(nation)的國家,如北美的加拿大、歐洲的英國、瑞士、非洲的埃塞俄比亞等,絕大多數都強調本國國內的各民族并非可以獨立建國的“國家民族”(nation)。除了很少部分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等,這一類多民族國家基本都強調,在本國國內的各民族之上必須建構統一的國家層面的“民族”(nation)即“國家民族”。
根據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1910—2005)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所提出的“中華民族多元一體論”,中文“民族”概念可劃分為兩個層次:“中華民族”層次或“一體層次”的“民族”,與共同構成“中華民族”的“五十多個民族”層次或“多元層次”的“民族”。這也就意味著,費孝通先生所言之“一體層次民族”也就是國家層次上的“國家民族”(nation)。雖然不論是“多元層次民族”還是“一體層次民族”/“國家民族”,在中文都稱之為“民族”,但兩者的區別卻十分明顯,即前者與建立國家無緣,而后者則可直接建立國家。
毫無疑問,在否認本國國內存在多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獨立建國的“民族”的多民族國家內,各民族必須通過建構統一的“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的民族認同和樹立、培養“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來強化各民族對自己所處的多民族國家的國家認同。北美洲的美國、墨西哥,南美洲的巴西及絕大多數的其他拉美國家,亞洲的印度、非洲的南非等等都屬于這一類多民族國家。
從理論上而言,地處歐洲的西班牙也應該屬于這一類多民族國家。與同樣為歐洲國家的英國不同,西班牙并不像英國那樣,在中央政府層面承認本國國內存在著多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獨立建國的“國家民族”(nation),而是強調在本國國內的各民族之上必須建構統一的國家層面的“民族”或一體層次的“民族”。
在西班牙實現民主化之后的1978年所頒布的《西班牙憲法》,對西班牙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與“國家民族”的存在作出了明確的宣示:“憲法建立在西班牙民族國家(nation)的不能分解的整體基礎之上,它是所有西班牙人(Spaniards)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國。”由此可見,從西班牙憲法層面看,作為多民族國家的西班牙,其國內各民族都不是可以獨立建國的“國家民族”(nation),而西班牙的“國家民族”只有一個,即西班牙憲法所界定的“Spaniards”這一“一體層次”或“國家性”的民族,也就是西班牙民族(Spanish nation)。
盡管有憲法的明確規定,但是,長期以來西班牙在建構統一的“國家性”,或“一體層次”的“民族”即“國家民族”以及加強與之緊密相關的“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的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和樹立“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national sense of community)等方面出現了嚴重的問題。這導致產生了中央政府堅持本國不存在多個可以獨立建國的“國家民族”,而各地方自治區卻認為西班牙是由多個“國家民族”構成的多民族國家的奇特現象。
1978年頒布的《西班牙憲法》一方面強調了西班牙作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性及不可分裂性,同時也強調作為“國家民族”的西班牙民族(Spaniards)的存在;另一方面則承認和保障由西班牙的各民族(nationalities)和各地區(regions)組成自治政府和各民族及各地區之間的團結。為此,《西班牙憲法》的第八部分第三章就自治共同體設定15項法條(143至158條)對各民族地區自治政府的建構做具體的法律規定。
《西班牙憲法》確認:“為了行使憲法第2條所承認的自治權利,那些具有共同的歷史、文化與經濟特點的相鄰省份,那些曾經是歷史地區單位的島嶼區和省份,可以按本章的規定和各自的條例實行自我統治,組成自治共同體。”但同時強調:“如果某個自治共同體不履行憲法或其他法律給它規定的義務,或者它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西班牙整體利益,政府將先行質詢自治共同體主席;如果質詢不被重視,經參議院絕對多數票通過,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強制該自治共同體必須履行前述義務或保護前述整體利益。”
盡管《西班牙憲法》在給予各民族區域自治權的同時,用第155條限制民族地區政府損害西班牙整體利益的行動,但是,這部憲法卻沒有在加強多民族國家西班牙國內各民族的西班牙“國家民族”認同以及培育西班牙“國家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等方面做具體的規定。
首先,1978年《西班牙憲法》并未將建構西班牙國家層面或一體層次的“民族”與西班牙整體利益相互聯系起來,僅強調西班牙國家的統一與不可分裂,而沒有關注建構西班牙“國家民族”在維護西班牙國家統一中的根本作用。在該憲法中,“Spanish Nation”共出現兩次,但主要表述的是“西班牙國家”而非專門表述“西班牙民族”。不僅如此,《西班牙憲法》第2條規定:“憲法承認和保障構成西班牙國家的各民族和各地區的自治權和相互間休戚與共。”與此同時卻沒有明確規定西班牙各民族必須承認自己是西班牙“國家民族”的一份子。
其次,雖然1978年《西班牙憲法》反復強調西班牙是所有西班牙人(Spaniards)的祖國,并且否認西班牙國內存在數個國家層面的“國家民族”(nation),但是卻并沒有在法理上強制規定各民族自治地區人們群體必須擁有西班牙人或西班牙民族認同(Spanish national identity)以及必須樹立“一體層次”或“國家層次”的西班牙民族共同體意識。該憲法第八部分第三章有關自治共同體的15項法條中,沒有一條談及各民族自治區政府應該如何在實行民族自治的同時加強各民族對西班牙國家民族(Spanish Nation)的認同。
再次,該憲法用“Spanish Nation”表述西班牙民族國家并間接地表述西班牙國家民族,用“Spaniards”表述全體西班牙全體人民,同時用“Spanish nationality”表述西班牙國籍,但在表述可以組建地區自治政府的各個“民族”時則用“nationality”的復數形式“nationalities”,這在一定的程度上模糊了西班牙的“國家民族”(nation)與“國家民族”層次之下的各民族(nationalities)之間的界限,并使得各自治區的民族(nationalities)具有了某種國家層次民族(nation)的意涵。這就為西班牙各自治區的民族分離主義分子片面強調本“民族”(nationality)的民族認同及民族共同體意識,渲染本民族(nationality)就是國家民族(nation),同時貶抑乃至否定自身的西班牙國家層面的“一體層次民族”或“國家民族”的民族認同和民族共同體意識,打開了方便之門。
更為嚴重的是,自西班牙頒布1978年《西班牙憲法》之后,為強調民主、人權和政治多元化,西班牙中央政府對各民族地區自治政府強化本民族認同和民族共同體意識、弱化西班牙國家層面或一體層次層面的“國家民族”的民族認同和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行為十分姑息,以致對諸如加泰羅尼亞地區不斷上升的認為加泰羅尼亞民族就是“國家民族”的輿論沒有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
2015年,加泰羅尼亞書商協會表示,當年9月開始的加泰羅尼亞地區學生教科書中將不再出現西班牙語,而只有加泰羅尼亞語以及英語、法語或德語的附錄。然而根據《西班牙憲法》第3條(1)的規定,“卡斯蒂利亞語(即西班牙語——作者注)是西班牙國家官方語言。所有西班牙人都有義務掌握卡斯蒂利亞語,并有權使用它。”顯然,加泰羅尼亞地方當局的這一做法是違憲的。
西班牙教育大臣伊尼戈?門德斯?德比戈(í?igo Méndez de Vigo)就此會見了加泰羅尼亞地區教育部門負責人伊雷妮?里高(Irene Rigau)。在會見過程中,德比戈聽取了里高的陳述和解釋,并表示希望加泰羅尼亞政府能夠依法辦事。但是,里高卻表示希望德比戈能理解,中央政府的某些法案是地方政府無法完全執行的,地方政府的協議也應對法律的執行產生影響。然而之后,西班牙中央政府并未采取強有力的法律措施來糾正這一有損于加強西班牙國家層面民族認同的舉措,致使西班牙官方語言在加泰羅尼亞被完全冷落。
另一方面,西班牙中央政府基本沒有在樹立國內各民族的西班牙“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上做具體的工作,以為只要有強調“西班牙民族國家(nation)的不能分解”的《西班牙憲法》在,西班牙國內分離主義勢力再鬧也難以分裂國家。
然而,這一切恰恰為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區的分離活動開啟了方便之門。在很大的程度上,從2005年開始的加泰羅尼亞自治區制訂新《自治條例》的過程就能說明“國家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弱化如何一步步導致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危機的形成。
三、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危機的由來
2005年9月30日,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通過決議,決定修改原有的《自治條例》(Statute of Autonomy of Catalonia)。
這次修改《自治條例》的計劃是在西班牙國家層面的“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的民族意識弱化,加泰羅尼亞民族自身的“國家民族”意識不斷增強的背景下展開的。1932年,在西班牙第二共和國時期,加泰羅尼亞首次實施《自治條例》。自1936至1939年的西班牙內戰終結之后,西班牙佛朗哥獨裁政權廢除了加泰羅尼亞的《自治條例》。隨著20世紀70年代西班牙民主化進程的發展,在1978年《西班牙憲法》頒布實行之后不久,加泰羅尼亞于1979年開始實施第二部《自治條例》。2005年開始的修改《自治條例》進程就是對加泰羅尼亞的1979年《自治條例》進行全面的修正。
1979年的加泰羅尼亞《自治條例》明確提出:“本條例是加泰羅尼亞集體認同的表達,并在與其他民族和地區自由團結的背景下界定了其機構及其與西班牙國家的關系。這種團結是西班牙所有人民真正團結的保證。”顯然,該《自治條例》在強調加泰羅尼亞的民族認同的同時,還十分關注西班牙人民的團結,這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地表達出加泰羅尼亞民族對西班牙國家層面的“國家民族”或“一體層次民族”有相當程度的認同感。然而,加泰羅尼亞自治區在2005年啟動的對1979年《自治條例》的修改,實際上就是要去除加泰羅尼亞對西班牙的“國家民族”的民族認同,從而確立加泰羅尼亞自身的“國家民族”的民族認同。
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在2005年11月提交給西班牙議會審議的《自治條例》修改草案中,一方面承認“加泰羅尼亞的自治是建立在憲法基礎之上的”,但緊接著強調:加泰羅尼亞自治“也是加泰羅尼亞人民的歷史權利,在憲法的框架內本條例承認自治區具有獨特的地位。加泰羅尼亞希望在承認和尊重西班牙人民身份多樣性的國家框架內發展其政治人格。”不僅如此,該《自治條例》修改稿中還強調:“加泰羅尼亞議會在反思加泰羅尼亞公民的感受和愿望的同時,將加泰羅尼亞定義為一個nation(國家民族)。”十分明顯,這是否定西班牙中央政府始終堅持的西班牙雖然是一個多民族國家,但是國內不存在多個“國家民族”(nation)的基本國策。然而,當時的西班牙國家議會和工黨政府對此的反應卻很令人意外。
首先,西班牙議會(Spanish Congress of Deputies)內的各黨派代表除了右翼人民黨外都對加泰羅尼亞新《自治條例》草案表示接受,盡管該新的《自治條例》宣稱加泰羅尼亞是一“國家民族”(nation)。
其次,2006年1月,當時的西班牙首相、社會主義工人黨領袖約塞?路易斯?羅德里格茲?扎帕特洛(José Luis Rodríguez Zapatero)與加泰羅尼亞自治區反對黨領袖阿圖?馬斯(Artur Mas)就“國家民族”(nation)的定義達成一致,并在“將加泰羅尼亞定義為國家民族(nation)”之后加上“西班牙《憲法》第二條認定加泰羅尼亞是一個民族(nationality)這一國家現實”。
最后,2006年5月10日,包含經過稍稍修改卻保持將泰羅尼亞定義為“國家民族”(nation)條文的新《自治條例》草案在西班牙議會通過(議會中的反對黨右翼的人民黨和加泰羅尼亞持極端分裂主義態度的議員投了反對票),然后于6月18日在加泰羅尼亞經過全民公投獲得確立。
鑒于新的加泰羅尼亞《自治條例》中有明顯的違憲內容,當時在野的堅持走西班牙統一路線的右翼人民黨對之持堅決的反對態度,西班牙其他自治地區也因為該自治條例不顧及西班牙其余地區的利益也深表質疑。為此,人民黨向西班牙憲法法院提出審議該新《自治條例》是否違憲。
西班牙憲法法院經過長達六年的審理之后,在2010年6月28日通過投票以6比4的多數判定,該自治條例序文中用術語“nation”(國家民族)來表述加泰羅尼亞并不具備法律意義,因為《西班牙憲法》明確規定西班牙民族國家是“不可分解的整體”,即所有西班牙人都從屬同一個“國家民族”(nation)——西班牙人(Spaniards)。同時憲法法院還將該自治條例中諸如強調加泰羅尼亞高等法院是加泰羅尼亞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院、規定加泰羅尼亞語應稱為教學語言等條款判定為違反憲法。但是在該新的加泰羅尼亞《自治條例》的兩百多條規定中只有14條最后被宣布違憲,這很有點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感覺。
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西班牙憲法法院的這一反應之外,西班牙中央政府并沒有更進一步的任何措施來加強西班牙各自治區,尤其是加泰羅尼亞地區各民族的西班牙“一體層次民族”或“國家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由此,盡管西班牙憲法法院認為加泰羅尼亞新《自治條例》中的“nation”(國家民族)不具備法律意義,但加泰羅尼亞分離主義勢力依然繼續強調加泰羅尼亞民族就是可以實行民族自決而建立自己國家的“國家民族”(nation),并且在分離主義勢力的影響下,接受這種觀點的加泰羅尼亞人日益增多。由此,完全無視自身的西班牙民族認同與西班牙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做法在加泰羅尼亞地區大行其道。
也正是在西班牙各民族自治地區尤其是加泰羅尼亞自治地區日益淡化西班牙國家層面的“國家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和西班牙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大背景下,加泰羅尼亞的分離主義運動日益強化。
根據分離主義者的觀點,西班牙國內的加泰羅尼亞民族不需要建構西班牙國家層面的民族認同,更不必樹立西班牙民族共同體意識,因為加泰羅尼亞民族就是西班牙國家內部具有國家性質的“國家民族”。既然西班牙中央層面根本沒有措施促進加泰羅尼亞民族去建構、培養西班牙國家層次的民族共同體意識,那么為什么就不可以試著通過民族自決的途徑,比如通過自治區政府自行決定的全民公決,來建立獨立于西班牙的巴塞羅那民族國家(nation-state)呢?
于是,2014年1月,加泰羅尼亞自治區政府通過一份關于加泰羅尼亞應作為獨立政治主體的聲明,并向西班牙憲法法院提交該聲明。2014年3月,西班牙憲法法院裁定:根據西班牙憲法,西班牙自治區不可以通過全民公投決定是否作為西班牙一部分,因此這份聲明無效。4月,西班牙議會也以壓倒性多數否決了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提出的有關獨立公投的法案。
盡管如此,西班牙中央政府卻并沒有進而采取強硬措施加強包括加泰羅尼亞在內的各自治區人們的西班牙民族認同和西班牙民族共同體意識。在這樣的形勢下,2014年9月,加泰羅尼亞議會通過一項法律,準許加泰羅尼亞舉行公投來決定自己的命運。雖然在西班牙各方壓力下,2014年10月,當時的加泰羅尼亞自治區主席馬斯宣布暫時放棄當年11月9日的獨立公投,但是卻決定以“新的形式”即用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就加泰羅尼亞政治未來的公民參與進程”(Citizen Participation Process on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Catalonia),也就是所謂的“象征性公投”,來替代有法律約束力的全民公決。
奇怪的是,西班牙中央政府居然對這次“象征性公投”無動于衷,任其在2014年11月10日正式舉行。于是,加泰羅尼亞地區的分離主義勢力甚囂塵上,而加泰羅尼亞民族的西班牙“國家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則日益淡薄。
2015年11月9日,在所謂的“象征性公投”以多數贊成加泰羅尼亞獨立而告終了后一周年之際,新一屆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投票批準從西班牙獨立的決議,通過所謂的“獨立宣言”,并推出了所謂的“獨立路線圖”,期望在18個月內從西班牙獨立,成立一個新的共和國。2017年1月,時任加泰羅尼亞自治區主席普吉德蒙特組織召開會議,強推正式的加泰羅尼亞獨立全民公投。經過不斷造勢和推進,當年9月6日加泰羅尼亞議會再度通過“獨立公投法案”。
盡管在西班牙政府要求下,西班牙憲法法院再度宣布加泰羅尼亞舉辦獨立公投為違憲行為,并且采取強力措施力阻公投,但加泰羅尼亞地區政府依然在2017年10月1日舉辦公投,并于2日凌晨宣布,90%的選票支持加泰羅尼亞成立獨立共和國。
雖然西班牙首相、人民黨主席馬里亞諾?拉霍伊(Mariano Rajoy)代表中央政府宣布公投無效,但是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還是引發了一場致使加泰羅尼亞可能從西班牙分離出去的危機,且這一危機雖然因西班牙中央政府的強硬反制舉措以及西歐北美各大國一致反對加泰羅尼亞獨立而告一段落,卻并未完全終結。
四、“國家民族”共同體意識是多民族國家維護統一的利器
2017年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區獨立公投事件給予我們最重要的警示是:在多民族國家中樹立、培育、加強和鑄牢“國家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是維護國家統一的利器。
很明顯,如果作為多民族國家的西班牙從1978年制訂《西班牙憲法》之后,就根據該憲法所強調的西班牙是“所有西班牙人(Spaniards)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國”的條文,堅持全面地在全國各民族中推進“一體層次民族”或“國家民族”的民族認同,樹立、培養和筑牢西班牙“國家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那么諸如加泰羅尼亞獨立之類分離主義活動就很難成氣候,更不用說掀起震驚世界的分離浪潮了。
同樣作為多民族國家的我國,在堅持“一體層次民族”或“國家民族”的民族認同與培養和鑄牢“一體層次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方面就與西班牙截然不同。
我國《憲法》開宗明義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同時,自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全國代表大會起,經過各次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都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這意味著,在作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中國內部,所有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不論自身的民族身份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都必須具有明確的“一體層次民族”或“國家民族”即中華民族的民族認同,同時必須牢固地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很顯然,通過強調執政黨是多民族國家之中“一體層次民族”或“國家民族”的先鋒隊,并且所有的黨員必須具備強烈的“一體層次民族”或“國家民族”的民族共同體意識,多民族國家中國在國內牢固地建構起了“一體層次民族”或“國家民族”——中華民族的崇高地位,并堅定地確立了國內各民族的“多元層次民族”或“亞國家層次民族”的地位,并因此而有效地維護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
由此觀之,中國與西班牙雖然都是多民族國家,但是在維護國家統一上所走的路徑十分不同,且高下立現。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9月,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同志首次提出“積極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2017年10月,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習近平同志再度強調“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毫無疑問,在黨代會工作報告中明確寫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論斷,充分顯示出“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與加強我國各民族團結及中華民族認同,乃至維護祖國統一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之間有著必然和重要的有機聯系。
要之,從2017年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事件所提供的警示可見,在我國各民族中牢固樹立、積極培養、堅決鑄牢作為“國家民族”和“一體層次民族”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必然是維護我多民族國家統一的不二法門。
(本文原刊于《學術界》2018年第1期,原題“淺析2017年加泰羅尼亞‘獨立’事件之警示——多民族國家的“國家民族”共同體意識建構視角”。略去注釋,正文略加簡化和重新編輯并由作者審定。經授權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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