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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劉德華、譚詠麟等演唱會項目,文化傳播公司老板獲刑13年

文化傳播公司老板陳某虛構獲得相關演唱會主辦權的事實,誘騙多名被害人與其公司簽訂演唱會投資協議,收取投資款項2100余萬元,將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債務、個人消費等。
12月15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黃浦區檢察院”)獲悉,日前,該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陳某提起公訴。
黃浦區檢察院介紹,2019年9月,A影業公司老板周先生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某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化公司)的老板陳某,陳某稱自己已經獲得了2020譚詠麟中國西安演唱會的主辦權,詢問A公司是否有投資意向,并提供了一份其虛構的文化公司與香港某制作公司簽署的協議書以及打款收據。為了獲取A公司信任、使其放心投資,陳某還偽造了其管理的另一家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權公司)2億元的存款證明書,最終陳某與A公司簽訂了以股權公司作為保證方的演唱會投資協議,A公司投入資金420萬元。
在譚詠麟演唱會“籌備”期間,陳某又稱其已獲得2020劉德華巡演上海站主辦權,與A公司再次簽訂投資協議。之后,其以劉德華上海站演唱會沒有份額能夠給到A公司為由,可以轉讓其持有的劉德華泰國站演唱會的投資份額。A公司表示認可,并轉入投資款1500萬元。2019年11月,A公司多次要求陳某帶隊赴泰國看場館并聯系票務和招商渠道,陳某一直找各種理由搪塞。此后,陳某稱因疫情爆發,劉德華泰國演唱會未能成功舉辦。隨后A公司向陳某催收債務,陳某便失聯了。
據陳某供述,自從做生意以來,大部分項目都是虧損的,所以其想出了虛構承接演唱會項目,忽悠新的投資人來填補以前欠下債務的辦法,以此不斷循環,直至案發。
經查,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陳某利用自己實際控制的文化公司、股權公司等名義,先后謊稱已承接譚詠麟演唱會、劉德華演唱會、韓國線上演唱會等演出項目,偽造各類協議及付款憑證,騙取A公司等4家公司投資款2100余萬元后,均用于償還公司債務、對外投資、發放員工欠薪以及同居女友的日常開銷。
辦案過程中,針對陳某稱已支付意向金的抗辯,檢察官審查后認為,陳某無法提供任何付款憑證,且即使其真實支付過意向金,但其在未能取得主辦權后,面對被害人催討投資款,以各種虛假借口敷衍拖延,未向被害人如實陳述自己并未獲得主辦權的事實,不履行退還款項的義務并中斷與被害人的聯系,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陳某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資款的目的明顯,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經黃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11月3日,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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