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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安一村民阻擾“興泉鐵路”施工,被行政拘留7日

2018年5月3日,(福建)永安市西洋鎮西洋坑村村民張某富因阻擾西洋段“興泉鐵路”項目施工車輛通行,被永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
2018年,因修建“興泉鐵路”項目,施工車輛需經過永安市西洋鎮西洋坑村民主坑口的一條山路。4月中旬以來,張某富向“興泉鐵路”項目部主張稱施工車輛經過的這條山路是自己多年前與他人合伙修建的,并以此索要賠償款。在其要求得不到滿足后,張某富多次將自己一部三輪摩托車停放山路上,阻礙“興泉鐵路”項目施工車輛通過。在現場工作人員、西洋鎮政府工作人員和村兩委干部多次勸阻的情況下,依舊將三輪車停放在施工車輛必經之路上。其阻擋施工車輛通過的行為,延誤了國家重點工程工期,并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經過永安市公安局西洋派出所調查取證,張某富的行為構成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依法對張某富處以行政拘留7日。
相關法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提醒廣大群眾,在表達訴求時,要利用正當渠道,通過合法手段進行。如果采用偏執、過激等不法手段,既解決不了問題,又影響了他人、觸犯了法律,得不償失。
(原題為《永安西洋一村民因阻擾重點工程項目施工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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