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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警方:女子發布米脂“4.27”案虛假信息,被行拘5日
@榆林公安5月2日消息,5月1日,榆林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查處一起網上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案件,違法嫌疑人艾某某(女、1985年出生、米脂縣人)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經查,4月30日18時許,艾某某在米脂微信群中看到有人發消息說“現在政府把受害者的家長都關在公安局,不讓見自己的孩子。還有殺害孩子的明擺著有3個兇手,政府只說是一個兇手......”等內容,艾某某看到后便根據近幾天在米脂微信群看到的各種信息,在未經任何核實的情況下,重新編寫該虛假信息后,通過自己的新浪微博賬號“懶妞子玉”進行發布。5月1日16時許,艾某某在榆陽區被網安民警抓獲。艾某某對自己未經核實信息的真實性便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供認不諱,并深感懊悔、自責。
目前,艾某某因在網上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法律鏈接:
1、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有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2013年9月,兩高公布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榆林公安提醒:請廣大群眾不信謠、不傳謠。對惡意傳播不實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原題為《女子發布米脂“4.27”案件虛假信息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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