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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客運員擊打無票送車者致死被判2年,民事賠償訴訟將開庭

澎湃新聞記者 謝寅宗
2022-12-08 14:57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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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大兒子到海南樂東縣尖峰高鐵站乘車過程中,遇沖突不幸被客運員打傷誘發疾病死亡的鄧大楣。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 供圖

為亡父打官司的福建人鄧自立將與海南鐵路有限公司海口車務段(以下簡稱:海口車務段)、客運員裴榮璟在2022年12月再度對簿公堂。

2019年2月11日,到海南樂東縣與父母共度春節的鄧自立攜妻兒乘高鐵返回,其父鄧大楣到樂東縣尖峰高鐵站送行時,因無票送客與高鐵站客運員裴榮璟發生沖突。

與鄧大楣一家發生沖突的客運員裴榮璟,他也因為鄧大楣的死亡被追究刑責。

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指控稱,在雙方互毆過程中,裴榮璟用拳頭及橡膠警棍打到鄧大楣頭部,致鄧大楣右側眉弓處出血并嘔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檢方認為,裴榮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鄧大楣誘發心臟病急性發作死亡,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多名目擊證人證實裴榮璟有打到被害人。裴榮璟應當預見擊打他人可能產生危害后果甚至導致死亡,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判處裴榮璟有期徒刑兩年。

鄧自立12月5日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他不服該判決,向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申請抗訴被駁回后,目前已向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高院提起申訴。

打傷鄧大楣后,涉事的裴榮璟到一旁警用摩托車上抽煙。

刑事判決后,鄧自立對裴榮璟和海口車務段提起160萬余元民事賠償訴訟。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海口車務段應就裴榮璟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裴榮璟系正常履職,鄧大楣一方不遵守鐵路運輸管理規定強行進站送客,在糾紛起因上存在過錯。裴榮璟的行為對于鄧大楣死亡的結果并非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誘發因素在死亡中占比10%-30%。鄧大楣就損害的結果承擔90%責任,承擔10%責任的海口車務段需賠償鄧大楣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120萬余元的10%,即12萬余元。

鄧自立及其訴訟代理人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認定“誘發因素在死亡中占10%-30%”作為侵權責任分配依據屬適用法律錯誤,誘發因素僅是醫學上的因果關系,不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同時,鄧大楣在案件中沒有過錯,裴榮璟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他們也據此提出上訴,該賠償糾紛二審將在本月14日上午開庭審理。

鄧大楣的大兒子鄧自立收到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開庭傳票

無票進站送客引發沖突

35歲的鄧自立至今不愿接受,2019年春節后的送別,竟是他與父親鄧大楣的人生訣別。

55歲的鄧大楣是福建龍巖漳平市人,彼時他在海南樂東縣投資經營著150畝的花場,曾在海南省福建商會任職。2019年春節,鄧自立攜妻兒從福建龍巖趕到樂東縣與父母、弟弟共度春節。

春節后,鄧自立一家買了2019年2月11日正月初七早上的高鐵車票,準備到海口乘飛機返鄉。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是,那天8時40分許,鄧大楣和妻子陳春淑、小兒子鄧自仲到樂東縣尖峰高鐵站(以下簡稱:尖峰站)為鄧自立一家送行,送行的三人均為無票人員。

鄧大楣夫婦和鄧自立一家先行通過尖峰站實名制驗證驗票臺前往安檢口,隨后趕到的鄧自仲通過驗票口時,因為無票被值班的客運員裴榮璟阻止,兩人發生爭執。鄧大楣夫婦聞訊返回驗票口,與裴榮璟發生爭吵,鄧自立則在一旁用手機對著裴榮璟拍攝。

鄧自仲在證言中說,裴榮璟對他說“你再不出去,我就搞死你全家”。其父親聽到后回頭對裴榮璟說,“現在是法治社會,你不能亂來。”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檢方指控裴榮璟故意傷害罪名不當,判決書將罪名改為過失致人死亡。

判決書載明,裴榮璟生于1990年5月,大專文化,是海口車務段東方車站尖峰站勞務派遣工,案發時系尖峰站當班客運員。

而后,裴榮璟讓鄧自仲等人到站前廣場解決問題。法院查明,走出進站口大門時,裴榮璟先用左手拉著鄧自仲的右手臂,后又用左手臂摟住鄧自仲向站前廣場走去。

在站前廣場,雙方繼續爭吵。裴榮璟因不滿鄧自立一直用手機對著他拍攝,遂將其手機拍落。雙方因此揮拳互毆。一旁的鄧大楣、陳春淑上前勸阻。

其間,裴榮璟發現他的鼻子被打出血,遂彎腰撿拾放在特保立崗臺和警用三輪摩托車之間的一根黑色橡膠防暴警棍朝鄧大楣一方揮舞。沖突中,鄧大楣倒地,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于2月11日11時46分確認死亡。

同日,裴榮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抓獲,次日被刑拘,2月26日被逮捕。

尖峰站時任站長曾雄作證時表示,尖峰站實名制驗證驗票臺擺放了醒目的告示牌寫明,“請各位旅客提前準備好購票證件原件供驗證人員查驗,票、證、人一致方可進站乘車”,無票人員不能進到實名制驗證臺以內的區域送車,這是鐵路部門的規定,車站是依規執行。實名制驗證臺設立人工查驗崗位,該崗位工作人員對無票旅客有權阻攔其進入告示牌以內的區域。

鄧自立及其母親、爺爺奶奶向裴榮璟、海口車務段提起民事訴訟,他們提出賠償的160萬余元訴請,法院最終判決海口車務段承擔10%責任,賠12萬余元。

檢方指控故意傷害,法院判過失致人死亡

2019年7月4日,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以裴榮璟犯故意傷害罪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稱,裴榮璟與鄧自立、鄧大楣雙方在相互毆打過程中,裴榮璟撿起橡膠警棍揮打鄧大楣一方。相互毆打過程中,裴榮璟用拳頭及橡膠警棍打到鄧大楣頭部。后鄧大楣倒地,頭部右側眉弓處出血并嘔吐。

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鄧大楣符合在慢性腎炎及腎衰竭的基礎上,因冠狀動脈粥樣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致循環、呼吸衰竭死亡;發生糾紛及毆打可以誘發其冠狀動脈粥樣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鄧大楣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微傷,根據參與度分級標準,誘發因素在死亡中所占比例為10%-30%。

公訴方認為,本案屬于裴榮璟在正常履職中發生,雙方均存在過錯。裴榮璟的行為雖然客觀上誘發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顯然不是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建議對裴榮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報最高法核準。

鄧自立及其訴訟代理人田鋒濤律師認為,被告人裴榮璟不認罪、悔罪,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鄧大楣在本案中未實施激化雙方矛盾的行為,不屬于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犯罪的情形。從本案的社會效果來看,應當對被告人從重處罰。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視頻監控雖沒拍到裴榮璟打傷鄧大楣的瞬間,但送檢的裴榮璟所穿白色襯衣右衣袖血跡檢出鄧大楣的DNA,說明裴榮璟與鄧大楣有過近距離肢體接觸。

同時,多名現場目擊證人證實,雙方爭斗中裴榮璟有打到被害人。裴榮璟也供述打斗時在掙脫鄧大楣拉扯過程中不確定手肘或其他部位有無擊打到被害人,也承認有拿警棍揮打對方,只是不承認有打到被害人。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綜上足以認定裴榮璟的行為致被害人輕微傷的事實;裴榮璟沒有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損傷的主觀故意,對被害人死亡只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裴榮璟事先并不知道被害人有特殊體質,只有毆打他人的故意,沒有意圖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損傷的刑法上的傷害故意,本案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就本案而言,裴榮璟作為一名心智正常、體型高大的成年人,應當預見擊打他人可能產生危害后果,甚至會導致死亡,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裴榮璟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在案司法鑒定意見證實,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體質和外界刺激、傷害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導致,其死亡結果的造成屬多因一果。裴榮璟的行為誘發了被害人冠狀動脈粥樣化性心臟病極急性發作,兩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裴榮璟應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還認為,裴榮璟的行為雖然客觀上誘發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不是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裴榮璟正常履職時,被害人一方不遵守鐵路運輸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站送客,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案發后,裴榮璟打電話報警,并留在現場,可視為自動投案。綜合考慮可認定裴榮璟犯罪情節較輕。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綜上認為,裴榮璟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經審委會討論決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裴榮璟有期徒刑二年。

“拿到判決書后,我們簡直不敢相信,裴榮璟刑滿釋放時間2021年2月10日恰是農歷除夕前一天。”鄧自立說,他2021年2月10日前從龍巖趕到廣州,向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申請,但最終被駁回。

2021年5月,鄧自立以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提起刑事申訴。該院經復查后2022年1月28日回復稱,該案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鄧自立的申訴理由不成立,對其申請不予支持。

鄧自立說,目前,他們已就此案向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高院進行申訴,暫時未獲答復。

向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申請抗訴未果后,鄧自立就裴榮璟刑事判決提起申訴,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對此不予支持。

民事賠償訴訟:車務段被判擔責10%賠12萬余元

刑事判決下達后,鄧自立及其母親、爺爺奶奶以侵權責任糾紛將裴榮璟和海口車務段起訴到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訴訟請求包括:裴榮璟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1605838.5元,海口車務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海口車務段答辯認為,生效判決確定裴榮璟的行為只是誘發鄧大楣死亡的結果,不是主要、唯一原因,誘發因素在死亡中所占比例為10%-30%,而且受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裴榮璟爭吵推搡行為明顯與其所從事客運職務行為無關,并非履行職務行為,海口車務段不應對裴榮璟過失導致受害人死亡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系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爭議的焦點在于裴榮璟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海口車務段作為用人單位應否承擔責任;二、責任劃分及賠償金額的確定。

法院認為,本案中,裴榮璟作為海口車務段的勞務派遣工作人員,在案涉車站驗票口工作期間執行工作任務時與鄧大楣一方因無票進站送車問題發生言語糾紛,繼而發生肢體沖突,在此過程中其行為過限。海口車務段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就裴榮璟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責任劃分及賠償金額的確定,法院認為,裴榮璟的行為對于鄧大楣死亡的結果并非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誘發因素在死亡中所占比例為10%-30%。其次,根據本案事實,裴榮璟在正常履職時,鄧大楣一方不遵守鐵路運輸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站送客,在糾紛起因上存在過錯。綜合雙方的行為及本案實際情況,確定鄧大楣就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90%的責任,海口車務段承擔10%的責任。

依據《廣東省2022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賠償金核定為,死亡賠償金54854元/年×20年=1097080元;喪葬費36615.5元;鄧大楣父母的5年撫養費73242元。鄧大楣妻子陳春淑訴請的撫養費,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喪失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來源,缺乏理據,不予支持。

交通費5000元未提供相關票據,考慮其處理喪葬事宜的實際,酌定支持2000元;住宿費因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對于精神撫慰金,法院認為裴榮璟的行為客觀上誘發了鄧大楣死亡的結果,但并非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且鄧大楣一方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海口車務段的賠償金額為上述認定金額總和的10%,即為120893.75元。該案7638.46元案件受理費,4名原告承擔6534元。

不服該一審判決結果的鄧自立及其家人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鄧自立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以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誘發因素在死亡中所占比例為10%-30%”作為侵權責任分配依據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據《物權法》,《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報告出具的關于“誘發因素”在損害結果中所占比例不是法定的責任分配依據以及減輕責任的情形。

他們認為,鑒定書中的“誘發因素”僅是醫學上的因果關系,不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侵權責任法》關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法律因果關系關注主觀過錯和客觀行為。

參照最高法指導案例第24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鄧大楣自身患有的心臟病不能成為裴榮璟據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的法定情形。

同時,一審認定鄧大楣無票送客和侵權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鄧自立及其律師認為,鄧大楣并沒有對裴榮璟主動實施毆打、挑釁、辱罵等行為,其拉扯裴榮璟僅僅是為了勸架。雖然鄧大楣一方無票進站送客存在過錯,但這不構成裴榮璟實施打人侵權行為的原因,與侵權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其完全可以用更為妥當的方式來處理無票送客問題。鄧大楣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一審錯誤地認定其行為與其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為鄧大楣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沒有發生過錯,一審法院認定裴榮璟無需承擔精神撫慰金也屬認定事實錯誤。

鄧自立12月5日告訴澎湃新聞,他目前已收到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發來的開庭傳票,侵權責任糾紛二審將在本月14日上午開庭審理。

    責任編輯:崔烜
    圖片編輯:樂浴峰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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