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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以10元將房子“賣”給孫子后反悔,法院判定系贈與
爺爺將房屋以10元的價格“售賣”給孫子,幾年后想要回這套房屋,法院認定該行為系贈與,駁回了老人的訴求。無錫中級法院近日公布了這起家庭財產糾紛案件。
12月5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無錫中級法院獲悉,85歲的張平(化名)早年購買了一套學區房,與妻子陳某常年居住。2018年9月,張平的孫子張云(化名)進入該房屋所屬的小學讀書。2019年8月,張平夫妻與兒子張林(化名)一家共同前往房管局,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以10元價格將該房屋過戶到孫子張云名下,產權證仍由張平持有,房屋也由張平與妻子繼續居住。
2021年,陳某患病住院期間與兒子張林發生矛盾。不久張林將產權證掛失、重新申領并持有。陳某去世后,張平向法院起訴張云,要求確認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自己名下。
張平表示,將案涉房屋過戶給孫子是為其入學所需。張林則認為,案涉房屋系父母張平、陳某的自愿贈與。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雙方對案涉房屋過戶給張云的真實原因有異議,但是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并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意向。此外,雙方在辦理案涉房屋過戶登記時,張云已經入讀該房屋對應的學校,所以并不存在張平所述房屋為孫子入學而過戶的情形。房屋買賣合同上載明的房屋成交價為10元,并非正常的房屋買賣市場價款,故認定案涉二手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目前,案涉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產權從張平名下已轉移登記至張云名下,故張云為案涉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此外,張平并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系雙方曾為了孩子入學暫時過戶。在當事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還的情況下,對于祖孫之間發生的已確定非買賣關系的房屋過戶行為,贈與具有高度蓋然的可能性。所以,法院認定張平將案涉房屋過戶給張云系贈與行為。
今年4月,無錫江陰市法院一審判決案涉房屋歸張云所有。判決后張平上訴,無錫中院近日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目前,二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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