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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患癌女找人撞死自己”案落錘,是時候談談尊嚴死了
備受關注的“女子患癌找人撞死自己”案,近日有了新進展。江蘇句容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徐紅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2年。
2008年,吳敏(化名)被診斷為宮頸癌。在病情進入晚期并自殺未果后,吳敏多次聯系朋友徐紅偉,求他開車把自己撞死,其丈夫王斌也承諾,事后絕不會找徐紅偉麻煩。2017年6月15日,徐紅偉在約定好的地點,開車撞向吳敏,并二次碾軋,后者于4天后死于家中。案發后,徐紅偉和王斌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
這是一起交織著人倫、道德、人性與法律沖突的案件,可謂悲劇之上又添悲劇。法院的判決,充分考量并調和了案件中的種種矛盾。而類似的案件,并非第一次出現,比如2012年的東莞“孝子殺母”案,2016年的“雇人殺己”案。他們有一個共性,即處于痛苦中的病人尋求以死解除痛苦。
這類案件,每次都引發了一波對安樂死的討論。但安樂死,目前在全世界范圍也仍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話題。如何評定要求安樂死人的真實意愿,它會否引發道德和法律的雙重風險?特別是在當前我國這樣一個醫療保障水平相對較低的社會中,是否會出現違背病人意志的被“安樂死”?
凡此種種,都是擺在安樂死合法化面前無法回避的現實命題。至今,全球只有極少數幾個國家安樂死合法,多數國家也正是出于以上顧慮。
相較于安樂死,“尊嚴死”或是一個相對中性、更易被接受的做法。它與安樂死相比,側重的是讓人在生命的最后階段,能夠減少痛苦,獲得更好的生存質量。比如,不主張過度治療和搶救。去年,作家瓊瑤在帶有遺囑性質的公開信中,要求子女在萬一自己病重時,不要讓其軀殼被勉強留住而受折磨,就屬于對尊嚴死的呼喚。
要實現尊嚴死,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是臨終關懷。但這方面的基礎仍非常薄弱。一是沒有形成普遍的觀念。對于無治愈希望又處于痛苦階段的病人,靠機器延續生命而非讓他們解除痛苦和不適,仍是多數患者家屬下意識的選擇。二是,臨終關懷服務也還非常稀缺。2016年,有媒體曾披露:我國老年人已超過2億,但全國僅有146家醫療或養老機構、2家社會團體開展緩和醫療、臨終關懷類服務。
另外,涉及病人尊嚴的鎮痛問題,相關用藥觀念也亟待改善。有分析指出,長期以來,從家屬到醫生都認為,鎮痛藥易致癮,副作用大,所以臨床使用上一般非常克制。這也增加了臨終病人的痛苦指數。但實際上,這種觀念或許并無醫學支持。上海市交通大學附屬瑞金醫院腫瘤科副主任張俊曾坦言,“大量臨床實踐證實,癌癥患者因長期使用嗎啡止痛而成癮者,極為罕見。”
臨終關懷意識欠缺,相關服務未普及,加上臨床用藥觀念上有誤區,使得吳敏這樣的病重患者即便沒有醫療負擔,解除痛苦的能力也相當有限。想到“一死了之”,便變得很自然。引發悲劇,也就成了社會、法律之痛。
吳敏式悲劇,所指向的關鍵問題,便是病人在生命最后的痛苦階段,到底如何維護尊嚴。而一個病人最終只能想到快速求死來解除痛苦,早就無尊嚴可言。要破除兩者間的錯位,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不管難度多大,都不應該再被忽視。這不僅關涉能否讓吳敏這樣的悲劇少一點,也事關每一個人的尊嚴。
樹立尊嚴死意識,從患者家屬到醫療系統,把解除無治愈希望患者的痛苦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應是相對可行,代價和成本最小的一種方式。在這方面,一些民間機構和組織甚至個人其實都已有行動。
前幾年有一本暢銷書叫《最好的告別》,其中有一個觀點,或值得所有人深思:(病人臨終階段)無論我們能夠提供什么,我們的干預,以及由此帶來的風險和犧牲,只有在滿足病人個人生活的更大目標時,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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