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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知見:外逃的省委書記,能缺席審判嗎?
25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開幕,備受關注。
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一大早就去了人民大會堂,聽到了不少干貨。不管是刑訴法修正草案亮相,還是英烈保護法二審,抑或是我國擬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每個都值得拿出來細細分析。
在本次會議上,司法部部長傅政華、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國僑辦主任許又聲也紛紛亮相。
不過,政知君最感興趣的還是《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修正案草案明確,貪官潛逃境外,可缺席審判。
外逃級別最高的官員是他
一聽到這個消息,政知君就跑去杭州市公安局官網看了看。
2008年10月,該官網曾發布通緝令,通緝的是一位部級高官——高嚴。

杭州市公安局的通緝令顯示,他擁有三個身份證,除本名外,還擁有高慶林、張傳偉兩個假身份,另有4本護照和1張港澳通行證。此外,還說他“患有腰椎病(發病時坐、起、躺有困難)”。
作為迄今為止中共外逃級別最高的官員,他的下落十幾年來一直是個謎。
據《鳳凰周刊》報道,“身在國外的高嚴可能早已更換了新的身份過起自由的生活,甚至可能整了容。” “據咨詢澳洲官方多部門人士得到的信息綜合判斷,各方面均不掌握確切信息。如果高嚴確實在澳洲,可能澳洲情報部門知其下落,但不對外公布。”
2015年4月,中紀委曾發布紅色通緝令,稱有10人被認為可能藏身澳大利亞,其中沒有高嚴。
不過,澳大利亞媒體報道稱,中方一名官員表示,北京和澳大利亞正在尋求合作,將高嚴從堪培拉遣返。
高嚴會不會被缺席審判?
“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25日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
對于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如果將來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通過,高嚴是不是就會被缺席審判?
政知君請教了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王文華。
“理論上是沒有問題的”,她說,“但是案件一定要達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才可以缺席審判”。
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這并不是刑訴法第一次對貪官下重手,之前就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在病亡3年后,就曾被法院裁定沒收違法所得。
王文華解釋稱,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有區別。
“缺席審判的證明標準要更嚴格。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針對的是違法所得的財物,不涉及定罪;缺席審判針對的是‘人’,解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為缺席審判之后可能會被定罪。具體操作在刑事訴訟法草案通過之后會出司法解釋/實施細則對缺席審判制度作進一步的規范。”
貪官潛逃后怎么追責?
王文華說,“目前貪官外逃后,我國有幾種手段對其追責,比如發布紅色通緝令追逃,在國際公約、引渡條約框架下進行引渡,或由請求國根據移民法等規定進行遣返,或由所在國起訴、審判,解決貪官的刑事責任問題,或通過勸返讓其回國自首。但是在該法通過之前,按照現行法的規定,是不可以進行缺席審判的”。
就在這個會議召開的同日,中央紀委官網發布消息,“天網2018”拉開序幕。這是十九大后,監察法實施、國家監委成立后的首次撒網。
和往年相比,今年的天網行動還有一個明顯的變化——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由國家監委而非最高檢牽頭開展。
官方分析稱,改革后,在體制機制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加強,辦理追逃追贓案件的資源進一步整合,上下一體的工作機制更加明確。
將新增監察對象全部納入防逃體系中,把防逃觸角延伸到國有企業、公辦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部門,出臺防逃工作指導意見,筑牢防逃堤壩。
外逃貪官還能請律師
接著來說“缺席審判”,具體由哪些法院審?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管轄)。
在各個程序上也都進行了規定。
比如,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家條約中規定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后未按要求歸案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同時,外逃的貪官,還能請律師,如果不服判決,還有權上訴。
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
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王文華告訴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如果缺席審判,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律師。
“按照規定,不能委托外國律師,可以聘請國內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請律師,我國司法機關也會保障他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包括出庭辯護。”
總之,充分保障了外逃者的訴訟權利。
缺席審判過程中被抓了怎么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怎么辦?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如果判決生效了才歸案怎么辦?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歸案的,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
交付執行刑罰前,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說。
不僅如此。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
由于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審理超過6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或者同意繼續審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依法作出判決。
(原題為《外逃的省委書記,能缺席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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