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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刪除檢察反貪權,增設缺席審判制度
刑事訴訟制度待“修補”。4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提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上述草案擬對檢察院偵查職權作出調整,建議刪去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與此同時,草案還建議加大境外追贓的力度,在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案件中,增設缺席審判制度。
刪除檢察院反貪賄偵查權,移交案件或可自行補偵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為落實憲法有關規定,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上述草案擬刪去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與此同時,有關程序規定也進行了相應修改,在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經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刪去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內容,并完善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定義的表述。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刑事訴訟法(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草案還針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
這一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作修法草案說明時表示,此次修改幅度有限,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進行部分補充,不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著力境外追贓,建立缺席審判制度
除了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之外,草案擬在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制度,借此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
草案規定,對于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此,草案還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一是,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指定管轄)。二是,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三是,規定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與此同時,在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上,草案也作了規定。一是,對委托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二是,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三是,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沈春耀表示,草案還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需求,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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