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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刊文談“套路貸”:事前審查可將犯罪扼殺于萌芽狀態
對“套路貸”不應僅依靠刑法進行事后懲治,還應特別注意運用民法與經濟法,對金融主體本身進行規范,于事前、事中、事后構建較為完整的法律鏈條。
“低利息、無抵押、不扣車”,這樣的“汽車抵押貸款”看起來很誘人,重慶市民李某動心了,讓他始料未及的是,他遭遇到了“套路貸”,損失達20余萬元。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近日以涉嫌敲詐勒索罪依法批捕該市首例“套路貸”案件17名犯罪嫌疑人。
近段時間,“套路貸”案件在不少地方呈高發態勢,亟需引起政府關注和重視。“套路貸”是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肆意認定違法”“脅迫逼債”“虛假訴訟”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財產權益,還往往誘發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其他犯罪。據媒體報道,一些“套路貸”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后果,帶來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社會問題。
“套路貸”違法犯罪侵害客體多,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有的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妨害司法公正,亟需通過刑法嚴厲打擊。當前,為加強執法和司法應對,部分地區出臺了辦理此類案件的專門指導意見,如上海市公檢法機關出臺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出臺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等。然而,由于缺乏國家層面的應對文件,地方政法機關僅靠為數不多的局域性措施打擊,不僅難以有效解決執法尺度和司法分歧問題,也更難以產生共管共治的綜合治理之效。
事實上,僅僅通過刑法打擊“套路貸”面臨著不少現實困難和障礙。首先,存在定性難的問題,如使用連續多個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在處理上是擇一重罪還是數罪并罰,沒有定論。另外,“平賬”公司之間的人員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借貸公司相關人員的行為能否認定為非法經營,也存在爭議。此外,證明難更是突出的問題。由于大多數借款人缺乏風險意識,而“套路貸”從業人員深諳犯罪之道,導致證明犯罪手段的證據多有欠缺,直接導致不少案件難以定罪。
筆者認為,作為在金融市場上出現的以金融手段實施的金融犯罪,對“套路貸”不應僅依靠刑法進行事后懲治,還應特別注意運用民法與經濟法,對金融主體本身進行規范,于事前、事中、事后構建較為完整的法律鏈條,防止此類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案件成為破壞金融和社會秩序穩定的“毒瘤”。目前,由于沒有設置前瞻性監管手段與監管機構,對“套路貸”的規制只能在相關案件案發后,司法機關被動介入的情況下進行。作為金融市場上的違法業務,監管機構應對開展該業務的相關企業的營業范圍與業務本身的合規性進行事前審查,通過事前監管加強風險預防和控制,將違法犯罪行為扼殺于萌芽之中。
(原題為《遏制“套路貸”呼喚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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