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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評論:劉忠林案改判再次彰顯法治進步
法制日報:劉忠林案改判再次彰顯法治進步

4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忠林故意殺人一案改判,判決劉忠林無罪。背負故意殺人罪名28年后,劉忠林得以平冤。
這28年是一個人的最好年華了,誰也不愿意用自己寶貴的生命去驗證“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這樣一句令人五味雜陳的法諺。但現實往往就是這么無情,它總會選擇一些人去承受和面對殘酷的命運。
從個案來看,劉忠林的故事讓人動容,但在更廣的視野中,劉忠林的經歷和趙作海案、張氏叔侄案、念斌案,甚至是呼格案、聶樹斌案都沒有什么根本的區別,這些案件發生在同樣的時代,有同樣的歷史背景,也有同樣的成因。從感性出發,每個故事都是淚點;從理性出發,我們會發現故事背后彰顯著法治的進步。
十八大以來,錯案糾正已成為法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今年的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有段話給人印象深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加強審判監督,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對錯案發現一起、糾正一起,再審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糾正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重大冤錯案件39件78人,并依法予以國家賠償,讓正義最終得以實現,以糾正錯案推動法治進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陳志遠在解讀這段話的時候說:“每一起冤假錯案的依法糾正,都是一面法治的鏡子,也是法治建設的一個臺階。”
我們可以看到,對司法來講,錯案雖然令人痛心,但也是從反向推動司法進步的一種力量。了解這些年來我國錯案糾正工作的人都知道,與我國各地各級法院糾錯工作相伴同行的,是司法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從中央政法委防范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再到最高檢和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制度建設推動著我國錯案糾正工作從“亡者歸來”“真兇落網”的偶然性,走向制度化、常態化的必然性。劉忠林的平冤當然也不是偶然,而是制度使然。
通過制度建設,各級司法機關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堅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五年來,各級法院共對2943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努力做到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確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
劉忠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慨嘆,多年的等待太辛苦了!所幸的是蒙冤者的痛苦沒有白受,從疑罪從有,到疑罪從輕,再到疑罪從無,司法的進步正是痛定思痛后的制度升華。
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冤假錯案改判的意義遠遠超越了案件本身。事實上,每一個錯案的糾正,都是一部生動的法治教材,它讓人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力量,進而為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奠定深厚的文化基礎和思想基礎。
(原標題為:劉忠林案改判再次彰顯法治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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