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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交警通報“催淚噴射老人”:無證酒駕,徒手制止遇抗拒
通報稱,4月19日15時35分,濟南市槐蔭區大隊在二環西路濟齊路路口開展交通秩序整治。孫某因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逆向行駛(后經查實無證飲酒后駕駛,檢測值69mg/100m1)被民警查獲,民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其車輛。
期間,民警反復勸說孫某離開車輛配合執法,孫某拒不下車,致使現場無法將車輛移走。16時19分,鑒于交通高峰即將到來,車輛長時間滯留影響道路通行,民警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針對其阻礙執法的行為進行了口頭警告,警告無效后,現場警力予以徒手制止,遇到對方抗拒,民警使用催淚噴射器制服對方后帶離現場。后對孫某進行了呼氣酒精檢測(69mg/100m1),并通知其家屬將其帶回。

4月20日上午,槐蔭區大隊對孫某無證、飲酒后駕駛無牌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本人無異議。
通報提到,公安交警擔負著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公民應當服從和配合交警執法。如對交警的執法持有異議,法律已經在處罰前的陳述申辯、聽證以及后期的行政復議訴訟等方面設置了解決渠道,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在現場阻礙、對抗交警執法,此類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嚴重的甚至涉嫌構成妨害公務刑事犯罪。
同時,公安交警部門也會高度重視現場處置中的細節,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現場處置能力。希望更多的交通參與者了解、參與、配合交警執法活動,攜手共創良好社會秩序和交通環境。
公民有義務配合、支持交警執法,對執法有異議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解決。警察制式服裝、警用標識、警用裝備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和正在執行職務,故意撕扯、搶奪、損毀等行為,將視為對警察的直接攻擊。對于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交警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手段,包括武力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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