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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在海洋保護區非法捕撈,兩男子獲刑后被判賠償生態損失
澎湃新聞首席記者 葛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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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海事法院日前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劉某、袁某非法捕撈,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這是浙江首例涉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公益訴訟案。
2021年2月,被告劉某、袁某各出資3萬元打造一條船舶,并準備了空壓機、潛水服、呼吸器等。同年6月至9月,兩被告在未取得貝藻類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駕船至舟山嵊泗馬鞍列島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壁下島、大盤島周邊海域,潛捕采集螺貝等水產品,過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膽、拳螺、貽貝等野生潮間帶生物,導致海洋生物生長發育受阻、繁育終止,礁石等天然棲息地遭破壞,非法獲利計7000余元。此前,劉某、袁某已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和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依據案件受理范圍的規定,舟山市檢察院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在市級以上媒體賠禮道歉、對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嵊泗馬鞍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系國家海洋局批準建立的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任何對保護區造成損害的行為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被告在禁漁期采用禁用方法在保護區非法捕撈,構成共同侵權,對海洋生態和資源造成嚴重損害,應承擔修復生態、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判決兩被告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失費用47499.2元及懲罰性賠償7009.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令兩被告在舟山市級及以上媒體賠禮道歉。
責任編輯:謝春雷
圖片編輯:金潔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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