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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患癌女子求朋友撞死自己案”一審宣判,兩被告獲緩刑

中新網句容4月20日電,4月20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江蘇句容一患癌女子求朋友開車撞死自己”一案,經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庭審,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兩名被告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害人吳某2008年因患癌癥進行了手術治療及長期的化療,但癌癥晚期且術后出現轉移,其因不堪忍受病痛,曾于2017年5月在家中服農藥自殺,及時被家人發現得到救治。后吳某多次請求其丈夫王某及朋友徐某某幫助其自殺,擺脫病痛的折磨。
經多次聯系,被告人徐某某最終答應了吳某的請求,并經商量后,于2017年6月15日晚20時許在約定的地點由徐某某開車對吳某實施了撞擊。案發后,吳某被送往醫院救治,但吳某及其家人于6月17日主動要求出院,19日凌晨吳某死于家中。
法醫鑒定“被害人吳某系癌癥術后轉移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車輛撞擊所致損傷對其死亡進程稍有影響,其被車輛撞擊所致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被查獲到案。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情節較輕,兩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系共同犯罪,且屬犯罪未遂。
兩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均表示無異議,但認為兩名被告人均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希望法院能對兩名被告人從寬處理。
法院經審理,鑒于兩名被告人犯罪后均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真誠認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另經社區調查表明對兩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其各自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綜合全案情況,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原題為《江蘇“患癌女子求朋友開車撞死自己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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