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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傳銷組織為發(fā)展成員非法拘禁兩人:將頭摁進水桶相威脅
直到民警趕到傳銷窩點,將王某及崔某解救時,他們已被非法拘禁超過一個星期。在此之前,他們被9名傳銷組織成員輪流看守、限制通訊,甚至將頭摁進水桶,被扇耳光,目的是迫使他們加入傳銷組織。
這起由傳銷引發(fā)的刑案,在江西省宜春中院的終審判決中,共9人獲刑。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該案的二審裁定書顯示,涉事傳銷窩點共9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別獲刑十個月到十一個月不等。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7月2日,王某被網(wǎng)友“吳秋媛”從杭州騙至宜春市袁州區(qū)狀元洲附近一居民樓四樓傳銷窩點。隨后,該窩點成員朱某某、歐某某、王某某等9人為逼迫王某加入傳銷組織,采取輪流看守、限制通訊及接受授課等方式非法拘禁了王某。期間,至少4人對王某進行了毆打。
4天后,來自山西太原的崔某又被騙至該窩點,他與王某一樣,被傳銷組織成員輪流看守、限制通訊并要求接受授課。期間,為逼迫崔某加入,傳銷組織成員歐某某甚至將崔某的頭摁入水桶中,并對其扇耳光,以暴力手段相威脅。
2017年7月13日上午,公安干警接到舉報后搗毀了該傳銷窩點,將該案9名傳銷組織成員抓獲。但此時,王某已被非法拘禁長達11天,崔某也已被非法拘禁了7天。
袁州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歐某某、王某某等9人為逼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刑律,均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懲處。在非法拘禁他人過程中,有毆打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被拘禁人數(shù)二人,可酌情從重處罰;非法拘禁時間超過24小時,可酌情從重處罰;9名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袁州區(qū)法院據(jù)此判決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到是一個月不等。
一審判決后,游某某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宜春中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適當,并于2018年3月21日裁定,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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