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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警方擬明確:警察遇暴力犯罪警告無效的,擊斃嫌犯可免責
警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用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開槍擊斃犯罪嫌疑人而不被追責?4月11日,江蘇省公安廳微信公眾號“江蘇警方”公布《公安民警依法履職免責標準(征求意見稿)》,對上述情形進行了明確。
江蘇警方在這份征求意見稿中稱,民警在履職過程中遭遇當事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公然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的情形時有發(fā)生,不僅妨害了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而且可能危害民警的人身安全,嚴重的還構成妨害社會管理違法犯罪。
為進一步保障民警依法履職,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江蘇省公安廳研究起草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職免責標準(征求意見稿)》。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這份征求意見稿列舉了民警擊斃嫌犯的免責條件。按照規(guī)定,判明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等暴力犯罪行為,經警告無效的,民警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使用武器造成違反犯罪分子傷亡的,應立即采取撥打120、警車送醫(yī)等措施進行救助。
該征求意見稿要求,民警使用警械、武器須遵循比例原則,以有效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爆槍等。
使用武器,應及時報告。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使用武器的情況,造成犯罪分子傷亡的,所屬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進行勘驗、調查,并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以及傷亡者家屬或所在單位。
如果嫌犯在拘留、逮捕期間發(fā)生傷亡,該不該追究民警的責任呢?該征求意見稿提及,民警如果無濫用職權、違法失職的情形,可以免責。不過,發(fā)現嫌犯自傷自殘或身體疾病發(fā)作后,應及時采取送醫(yī)救治。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民警履職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執(zhí)法標準規(guī)定的,對造成的后果和影響,不承擔責任。履職期間,故意違反法律和紀律規(guī)定或者嚴重不履行、不當履行職責,造成危害后果的,從嚴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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