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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遼源中院一庭長被控枉法裁判:一審獲刑三年,已上訴
當了20多年法官的王成忠,這一次,站到了被告人席上。
王成忠是吉林遼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長,2017年9月1日,由他主審的一起民事案件被裁定再審,之后他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該民事案件再審還未有結論,王成忠已被提起公訴。公訴機關的指控理由是其“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對應當調查核實的事實不予調查”,作出的終審判決給上訴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18年1月16日,遼源市西安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上,王成忠表示沒有受他人授意,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之處,并稱“如果讓我再判一次,依然會這樣判。”
2月9日,遼源市西安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正是他原供職單位——遼源中院。目前二審還未開庭。
“陰陽合同”:60萬,還是600萬?
這是一起因為林地林權引發的民事糾紛案,原告是家住遼源的郭永貴,被告是家住長春的郭長興。
遼源市東遼縣法院一審認定:2015年11月12日,郭永貴與郭長興簽訂《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約定郭永貴將其所有的位于東遼縣建安鎮的1150畝林地林權轉讓給郭長興,未約定價款,該協議由郭永貴代理人李笑巖與郭長興簽訂。
同日,李笑巖和郭長興授權的第三人李國輝又簽訂一份轉讓協議書,約定轉讓價款為600萬元。第二天,在遼東縣林業局的批準下,涉案林地產權由郭永貴變更登記到郭長興名下,備案的協議中轉讓價款為60萬元。
一個轉讓過程,卻出現3份不同的協議書,這成了后來雙方爭議的焦點。
2016年12月,郭永貴起訴郭長興,請求判令郭長興償還轉讓林權林地款542萬元(600萬扣除郭長興已轉賬的58萬)。
郭永貴認為,郭長興亦應按約定履行給付價款600萬元的義務。而郭長興認為,雙方不存在買賣關系,僅為委托轉讓關系;如認定買賣,應以林業局備案的60萬為轉讓價款。
東遼縣法院一審認定雙方對涉案林地的買賣達成合意,買賣關系成立。
東遼法院認為,庭審中核實郭長興知道并同意第三人李國輝簽訂協議,只是價格不清楚,簽完經告知后,郭長興知道簽訂轉讓價款為600萬元,但未做出明確否認表示,應視為同意,該合同對郭長興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意見,東遼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郭長興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給付原告郭永貴林權林地轉讓款542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因不服一審判決,郭長興上訴到遼源中院。案子被分配給了該院民三庭庭長王成忠。王成忠任審判長,與王濤、王詣淵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二審。
48歲的王成忠是位“老民事”。王成忠愛人介紹,王最早在遼源市龍山區法院工作,后來調至中院,主要從事民事裁判的案件,也獲得過不少單位的嘉獎。
郭長興上訴表示,李國輝代為簽訂價款為600萬元的合同并沒有得到他的授權,他得知后拒絕追認,該合同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如認定雙方買賣合同成立,應采信林業局備案合同的60萬元。
二審期間,郭長興委托評估公司和林權交易公司作出評估報告,以2017年6月為基準日,案涉林木現值為187萬余元,案涉林地使用價值為51萬余元,案涉林權交易價格為161萬元。
郭長興想用這些評估報告證明,一審采信合同價款為600萬元與評估價值相差甚遠,顯失公平。
2017年6月26日,遼源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認為,郭長興超過舉證期限后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自行委托相關機構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屬于新證據,故對上述證據不予采納。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予以確認。
判決書中稱,李笑巖為郭永貴的代理人,李國輝為郭長興的代理人,兩人實施的簽訂協議書的法律行為,由各自的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應認定郭永貴與郭長興之間為林木、林地轉讓合同關系。
二審判決認為,李笑巖與李國輝分別系郭永貴、郭長興的代理人,二人簽訂的轉讓協議明確約定了轉讓價款為600萬元,所以應當認定郭永貴與郭長興之間轉讓價款為600萬元。
對林業局備案的60萬轉讓協議價款,判決書中稱,協議價款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是雙方為了規避法律而虛擬出具的,并非真實意思表示,屬無效協議,并不具有約束力。
被控枉法裁判:“應當采信的證據不采信”
然而,終審判決并未給這個民事案件畫上句號。
2017年9月1日,遼源中院審判委員會認為該案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作出對該案進行再審的裁定。
兩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羈押入遼源市看守所。
2018年1月16日,遼源市西安區法院對王成忠涉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公開審理。2.5小時的庭審現場視頻也在中國庭審公開網上發布。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稱,李笑巖是涉案林地的實際所有人,其妻金寶華是遼源中院干警。2008年夫妻兩人購買涉案林地后,登記在郭永貴(金寶華姨夫)名下。遼源中院常務副院長金寶巖是金寶華的哥哥。
公訴機關指控,王成忠在審理上述民事案件二審中,受金寶巖、金寶華授意,在審理該案中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對應當調查核實的事實不予調查,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給上訴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遼源中院民三庭副庭長王濤和審判監督庭副庭長王詣淵是該案二審時的合議庭成員。兩人通過證言表示,評議前王成忠說過,該案中的李笑巖是干警金寶華的丈夫,金寶華是副院長金寶巖的妹妹。評議時,主要由王成忠匯報,其通過對案件分析及證據的采信,提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兩人均同意了他的意見。
庭審視頻中記錄,王成忠表示,兩個合議庭成員的證言基本屬實,確實說過這個情況。“原因是因為郭長興的代理人和主管院長(實為主管民事的專職委員,下同)都跟我說過,涉及到我們院長(副院長金寶巖),作為內部的風險評估案件,要和合議庭溝通,要求他們慎重把握,而并不是像他們說的金寶巖和我說過這個事兒,要求他們照顧。”
金寶華、金寶巖在證言均未承認授意王成忠影響案件。金寶巖說,“(二審期間)我沒有主動找王成忠過問過此案,有一次王成忠碰見我說金寶華家的案子上訴了,他負責審理,近期準備開庭。我告訴王成忠,作為二審主審法官,一定要把好關。”
案中案:訴訟一方代理人被控詐騙
“在這個案子中,我沒有受到金寶巖和金寶華的授意,也沒有任何請托行為,完全是客觀依法的審判行為。”1月16日的庭審現場,王成忠表示。
“采信600萬合同有何依據?”公訴人問。
王成忠回應稱,二審當中,郭長興作為上訴人,他主張采信60萬元合同,而不應采用600萬元合同。他除了提供了一份評估報告以外,雙方并沒有任何的證據,二審當中并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去進行鑒定,而是自行委托。“這個程序是不合法的,當然也就認定了不是新的證據。”
“這個鑒定結果的價格,將近200萬元,遠高于60萬元的價格。”王成忠說,郭長興自己都認為超過60萬元,那么法庭采信60萬元,顯然是不合理。
王成忠還稱,這個案子影響比較大,作為承辦人他曾向“主管院長”作出了書面匯報,包括這個案件的基本事實、爭議的焦點、適用的法律和結果。庭上,王成忠將匯報案情的書面材料作為證據向法庭出示。
在舉證環節,公訴機關出示了李笑巖涉嫌詐騙案的刑事卷宗。公訴人表示,該卷宗是在犯罪行為之后,公安機關開展刑事偵查之后取得,能夠證實郭長興和李國輝的陳述是相一致的。600萬元合同的簽訂是為了蒙騙向李笑巖討債的債主所作出的,并不是郭長興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夠證實李笑巖的詐騙行為。
據中國庭審網公布的李笑巖涉嫌詐騙案的庭審視頻。公訴人指控,李笑巖2010年起欠郭長興130萬元,2015年李笑巖與郭長興簽林地轉讓協議,但未明確約定價款及時間,2016年李笑巖以他人代郭長興簽署的標價為600萬元的林地轉讓協議將郭長興起訴,兩次判決均勝訴,造成郭長興股票賬戶、農業銀行卡被凍結。檢方認為,李笑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這起民事案件已經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是詐騙的話,還有什么理由去指控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王成忠辯護律師說。
庭審現場,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王成忠手寫的悔過書。悔過書中,王成忠稱,因金寶巖、金寶華的說情,先入為主帶有傾向性地審案,審案不細,錯誤的認定了事實,從而維持了一審判決,導致錯誤案件的產生。
王成忠稱,悔過書內容不真實,“是在有關領導指示的情況下寫的。”王成忠辯護律師則認為,王成忠是否有罪,不能僅僅取決于其本人的供述,“如果公訴方指控王成忠有罪的話,還需要進一步提供更充分的證據。”
“當了20多年的法官,今天我要說:如果讓我再去審判,我還會采用600萬元的證據,那怎么能說是我錯呢?這個案件如果不是我去辦,張成忠、李成忠他去辦,仍然是這個結果。”王成忠在最后陳述表示。
一審獲刑三年,二審由被告人原所在法院審理
2018年2月9日,遼源市西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西安區法院認為,合議庭成員王濤、王詣淵證實,該案合議前王成忠暗示其二人,郭永貴系金寶巖副院長及同事金寶華家屬,合議時給予關照。據此,王成忠受人之托事實成立。
法院認為,王成忠受人之托后,違背本案“買賣”關系不成立的事實,枉法裁判,其犯罪動機徇私情,并無與李笑巖合謀詐騙之意,其行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而非李笑巖詐騙案的共犯。
此外,法院還認為,王成忠推斷60萬元轉讓價過低,而采納600萬元轉讓價,如何推斷600萬轉讓價不高,其推斷明顯違反自由心證制度。
最后,一審法院表示,上述民事案件已啟動再審程序,尚無結論,本案未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受到經濟損失。
王成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正是王成忠的原供職單位——遼源中院。
王成忠案二審辯護律師徐昕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民事案件做出判決之后,只有經過再審程序,做出再審終審判決認定有判決錯誤,才可依法認定,否則,不可認定原判錯誤。王成忠審理的民事案件雖然已經啟動了再審程序,但在再審程序沒有終結之前,不能得出原判決是否為錯案的結論,因為再審不意味著必然改判。
“即便原判錯誤,原判錯誤的原因也還沒有定論,王成忠只能對其審理的案件事實和證據負責,不能對案外事實和證據擔責。更何況民事案件事實涉及民事案件第三人詐騙犯罪。”徐昕說。
此外,對于遼源中院“自審原庭長”,也引起了不少法律人士的關注。比如,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認為,王成忠在遼源中院工作多年,因有利害關系之嫌,可由吉林高院指定其他同級法院管轄。
【法治課】
《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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