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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擬規定:受過開除公職處分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遼寧)省政府法制辦就《遼寧省司法鑒定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于2018年4月20日前登錄省政府門戶網站或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政務外網(www.lnlaw.gov.cn)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以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郵寄到省政府法制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司法鑒定活動
《遼寧省司法鑒定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鑒定事項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以下簡稱鑒定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經省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或者備案,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從事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將司法鑒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納入職稱評審系列。
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優質資源高標準建設鑒定機構和重點實驗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設立的鑒定機構的鑒定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范圍。公民非正常死亡處理、行政執法和應對重大事件等有鑒定需求的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公安機關、有關行政部門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辦案機關建立司法鑒定工作銜接機制,強化司法鑒定活動監管和鑒定質量監督,促進提高司法鑒定的社會公信力。
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
未經省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或備案并編入鑒定機構、鑒定人名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設立鑒定機構。申請設立鑒定機構屬于民間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鑒定機構負責人應當是鑒定人。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鑒定機構負責人。
如存在“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受過開除公職處分”“被司法行政部門撤銷鑒定人登記”“所在的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且處罰期未滿”“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情形之一,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如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無正當理由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解散、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以上未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等情形,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注銷登記并予公告。
鑒定人需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秘密和隱私
鑒定機構需保證鑒定材料安全和鑒定操作符合標準或者技術規范;不以詆毀其他鑒定機構、鑒定人及拉案源、給回扣、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鑒定人執業享有“了解、查閱、復制與司法鑒定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證人等”“拒絕接受不合法的鑒定指派和鑒定要求,拒絕回答、解決與司法鑒定無關的問題,出庭作證時人身安全得到必要的保護”“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等權利。
鑒定人需要妥善保管血液、痕跡等各種檢材及鑒定資料,確保檢測數據和司法鑒定意見真實、客觀;依法回避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鑒定事項,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拒絕收受相關當事人的財物或者進行利益交換;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等。
非法干預司法鑒定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不得代簽。多人參加鑒定且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后不得擅自改動。
被鑒定人、訴訟當事人和其他公民、法人、組織認為鑒定機構、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弄虛作假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或收受相關當事人的財物或者進行利益交換的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或者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非法干預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題為《公開征求意見的《遼寧省司法鑒定條例(草案)》規定 受過開除公職處分人員 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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