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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好意同乘”突發疾病司乘罹難,乘客家屬索賠被法院駁回

免費送人途中,司機因突發疾病出車禍,車上4名司乘人員全部身亡——澎湃新聞(www.kxwhcb.com)11月10日從溫州永嘉法院獲悉,該院一審駁回這起“好意同乘”案件原告、在車禍中身亡乘客的家屬的賠償請求,二審法院日前維持原判。
2021年7月的一天,方女士在某微信群發消息,希望在江西鄱陽縣搭順風車到浙江樂清市,吳先生在群里響應。次日,方女士母女搭吳先生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前往樂清。駛至G1513溫麗高速公路往溫州方向橋頭服務區時,車輛突然偏離車道,碰撞停在服務區停車位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上吳先生、乘客方女士母女等共4人身亡。
經鑒定,吳先生存在冠心病等病理學改變,2018年曾就診并進行冠脈造影和支架植入術,2019年4月、11月復診,記錄顯示無主訴胸悶胸痛等不適。
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稱,吳先生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突發疾病導致事故發生,未發現駕駛人存在導致事故的過錯,該事故屬意外,各方均無導致事故的過錯,駕駛員吳先生及三名乘車人均無責任。
2021年底,方女士的丈夫將吳先生的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遺產繼承范圍內賠償1138979元。被告認為,父親持有駕駛證,且沒有不適宜駕駛的疾病和癥狀,出于善意免費搭載,對事故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吳先生收取方女士母女的搭乘費用,吳先生的行為屬“好意同乘”。交警部門已認定事故屬意外,各方均無過錯。雖然吳先生曾因冠心病做手術,但不能因此推定須事先預見駕車時可能突發心臟病,且從兩次復診記錄看未有不適,無充分證據證明吳先生同意方女士母女等搭乘時、駕車前存在心臟病復發、不宜駕駛的禁止情形,其主觀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綜上,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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