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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議庭成員難以實現線下同場評議的可采取在線方式

最高法近日出臺意見,明確合議庭成員確定后,因故確需調整成員的,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合議庭成員確有客觀原因難以實現線下同場評議的,可采取在線方式。
11月10日,澎湃新聞從最高法獲悉,該院近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細化了合議庭組成機制,完善合議庭成員職責、評議規則和裁判文書制作方式,并就合議庭運行與院庭長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四類案件”監督管理機制的銜接等重點問題作出規范。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意見》明確,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閱卷、庭審、評議、裁判等審判活動,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序、裁判結果等問題獨立發表意見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意見》規定,合議庭可以通過指定或者隨機方式產生。因專業化審判或者案件繁簡分流工作需要,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輪換交流。屬于“四類案件”或者參照“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的,院庭長可以按照其職權指定合議庭成員。以指定方式產生合議庭的,應當在辦案平臺全程留痕,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
《意見》明確,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庭長指定。院庭長參加合議庭的,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
合議庭成員確定后,因回避、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調整成員的,由院庭長按照職權決定,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并在辦案平臺標注原因,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
針對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另行組成合議庭”的案件,《意見》規定,原合議庭成員及審判輔助人員均不得參與辦理。
此外,最高法指出,除在線開庭、在線調解外,許多地方法院也根據實際需要,越來越多采取在線方式評議案件。對此,《意見》規定合議庭成員確有客觀原因難以實現線下同場評議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辦案平臺采取在線方式評議,但不得以提交書面意見的方式參加評議或者委托他人參加評議。合議庭評議過程不向未直接參加案件審理工作的人員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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