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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標簽瑕疵索賠十倍貨款被駁回,法院推定其為了不當獲利

6天兩次購買刀魚餛飩21份,因標簽存在瑕疵,對其中20份計3160元的刀魚餛飩索要十倍賠償。南通市啟東法院日前審結該起買賣合同糾紛,鑒于沒有證據證明涉案餛飩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結合購買者連續兩次購買而不食用,且在全國范圍有數十起產品責任糾紛起訴索賠,推定其購買涉案餛飩的目的是獲取不當利益,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日前公布的案情顯示,廣西男子左某此前在網上向某海鮮公司購買價格為112元的刀魚餛飩一份,收貨后未食用便丟棄,5天后花費3160元再次下單20份,簽收后錄制了開箱視頻,后以涉案餛飩為預包裝食品,但未在外包裝標注配料表為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訴至法院,要求海鮮公司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十倍賠償金,即退還貨款3160元并支付31600元懲罰性賠償。
海鮮公司辯稱,其產品包裝盒上印有含配料表的標簽,因受托生產商印刷錯誤,使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存在“配料表”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刀魚餛飩屬預包裝食品,據《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有標簽。涉訴食品因受托生產商印刷錯誤,使配料表幾乎被后印制的不干膠標簽完全覆蓋,存在標簽瑕疵。而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系所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和生產經營者具有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過錯,還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作了例外規定(不予懲罰性賠償)。標簽瑕疵不等同于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本案中,海鮮公司委托的生產商具有食品生產企業資質等,且沒有證據證明涉案餛飩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不符合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法院另查明,左某連續兩次購買而并不食用涉案餛飩,結合其在全國有數十起產品責任糾紛起訴索賠的事實,可以推定其購買涉案餛飩的目的是獲取不當利益。法律鼓勵公民幫助國家、政府維護經濟秩序,但取得懲罰性賠償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此種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目的相悖,還會造成訴訟資源浪費。
法官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產品在實質上不符合安全標準才適用第一百四十八條關于“損失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如果實質上沒有危害,僅在形式上不符合標準,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為違規情形處罰,但不能作為“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十倍賠償不同于補償性賠償,系懲罰性賠償,目的在于鼓勵公民揭發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不因食品價值金額小而怠于行使權利,從而對生產經營者有所警醒。法律在一定領域內允許消費者以“知假買假”打假和主張懲罰性賠償金,并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借機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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