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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20件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

近日,李小龍后人和廣州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商標權糾紛有了階段性結果,中國商標網顯示,真功夫申請的20件圖形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無效。這是我國在喬丹商標案中部分支持維權一方后,又一次做出了對維權一方有利的決定。
從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相關商標無效宣告裁定可見,真功夫申請的20件與李小龍的肖像及經典動作幾近相同。
被否定的商標圖案如下:


真功夫注冊商標2004年就開始申請,廣泛使用在真功夫餐飲店鋪門口,很有知名度和辨識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一、李小龍是一代武術宗師,中國功夫首位全球推廣者,好萊塢的首位華人主角,被譽為“功夫之王”,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李小龍已是家喻戶曉的公眾人物,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影響力。爭議商標與李小龍的肖像及經典動作幾近相同,作為商標使用在核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早在2010年,功夫明星李小龍的后人李香凝便已在國內成立維權辦公室,著手處理國內李小龍商標侵權事宜。
2019年12月,李香凝一方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訴訟。當時披露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龍形象、在媒體版面上連續90日澄清其與李小龍無關,賠償經濟損失2.1億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8.8萬元。
針對被訴侵權一事,2019年12月26日,真功夫通過其微博作出了回應,稱真功夫系列商標是由公司申請、國家商標局嚴格審查后授權的,公司已經使用了15年。公司商標是否侵權多年前也曾有過爭議,但一直沒有被判定侵權或者撤銷的行政或司法結論。
本案的難點是,真功夫并非直接使用李小龍的照片,而是使用了和李小龍形象相似的卡通形象,并將其注冊成了商標,要證明兩者有對應關系。
《民法典》施行之前,相關規定僅僅強調了肖像權的權利地位,對于肖像權的概念、內涵、表現形態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后,明確將肖像權規定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也就是說,可識別性是認定肖像的關鍵,只要能夠通過人物發型、動作、衣服顏色和款式等外部形象識別出某一特定人物,那么該載體就是“肖像”,并且不要求百分百“還原”,只要足以辨別出某一特定的自然人即可。
今年8月25日李小龍女兒向真功夫快餐索賠2.1億案開庭。當時真功夫回應稱,系列商標是由公司申請、國家商標局授權。
如今知識產權局將商標無效,無疑對真功夫不利。
與真功夫類似的商標侵權案,是喬丹商標案, 2012年2月23日,邁克爾·喬丹現身視頻稱向中國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該案件曠日持久,最終法院部分支持了喬丹一方的訴求,判定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于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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