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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涉氣槍案“松動”:有人獲取保候?qū)彛腥顺坊厣显V未獲準
在氣槍是否認定為槍支的問題上,多地法院有了“等待”的結(jié)果。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隨著“兩高”《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發(fā)布后,部分擱淺的涉槍案或?qū)㈥懤m(xù)“重啟”。有律師透露,在《批復》發(fā)布當天,其辦理的一起“槍案”的在押7名犯罪嫌疑人,均獲準取保候?qū)彙?/p>
與此同時,在《批復》出臺前,有地方法院在涉氣槍案刑事裁定書中直接指出,關于涉案氣槍是否認定為槍支,需待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才可認定。另外,在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甚至出現(xiàn)了上訴人申請撤訴被駁回的情形,或被重新定罪量刑。
涉槍案被告人獲取保,有裁定稱“需待新解釋出臺后才可認定”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批復》共兩條,規(guī)定對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的定罪量刑,應當根據(jù)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黑龍江長城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貴祥告訴澎湃新聞,其當事人從去年8月被杭州蕭山區(qū)檢察院批捕后一直羈押至今,涉案的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仿真槍,最終被認定持有9支買賣3支。
“此案抓了十幾個人,其中批捕了7人,在起訴法院前,我給檢察院寫了一份《情況反映》,認為我的當事人不應被提起公訴,應按無罪對待。”王貴祥表示,《批復》公布后,被告人即刻獲準取保,“當天下午檢察官告知我,他們決定把七個人都放了,我的當事人已經(jīng)回家了,有的家屬可能當天無法趕到,但應該都會陸續(xù)辦理取保手續(xù)。”
除此之外,在山東、福建等地,王貴祥還有擱淺的涉槍代理案。據(jù)介紹,在山東安丘,其辦理的一起涉火柴槍案,被告人從去年二月份一直被關押至今,“涉案槍支由整槍拆成8個零部件,由此鑒定為制式專用槍支配件,因為涉案數(shù)量較多, 30個配件就頂了一支槍,若以此標準起訴,刑期估計都在十年以上。”
為此,王貴祥向安丘法院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我們認為拆開鑒定的行為是違法的,法院也已受理申請,告知會在開庭之前就非法證據(jù)排除安排庭前會議。”
王貴祥曾代理過的齊齊哈爾“網(wǎng)絡販槍大案”,涉案“槍支”也是火柴槍,“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專家認定火柴槍‘不屬于槍支鑒定范疇’。”
在另一起涉氣槍案中,山西省忻州市中院作出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劉某因通過手機買賣槍支被一審法院認定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法院認為,本案中認定的是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劉建華通過手機聯(lián)系方式買賣的槍支,而將手機作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本案僅有被告人供述通過手機購買槍支并無其它證據(jù)予以證實,如認定非法持有槍支,則不應將手機作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與認定的事實不符,該部分事實的定性與所定罪名存在矛盾。
2018年3月6日,忻州市中院以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決并發(fā)回重審。值得關注的是,二審法院還特別指出,關于本案中涉案氣槍是否認定為槍支的問題,根據(jù)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需待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才可認定”。
有被告人撤回上訴被駁,或可重新定罪量刑
在《批復》發(fā)布同日,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發(fā)布了一篇關于該批復“理解與適用”的文章,介紹了《批復》的制定背景與經(jīng)過、起草中的主要考慮、主要內(nèi)容等問題。
《理解與適用》指出,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防止“客觀歸罪”。根據(jù)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的要求,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要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對行為人主觀明知作出準確認定,對于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槍支的,不認定為犯罪。
值得關注的是,在湖南婁底,一起涉槍案被告人在上訴期間曾向法院申請撤訴,但最終被駁回。
起訴書顯示,2016年,被告人徐某為了打獵網(wǎng)購了氣槍用金屬鉛彈845顆、經(jīng)改裝的射釘槍用子彈25發(fā)、空爆彈4發(fā)。
2018年2月,湖南婁底市中院出具的一份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徐某因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儲存彈藥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訴。
據(jù)裁定書顯示,此前,上訴人徐某在二審審理期間曾一度申請撤回上訴。不過,這一申請未被準許,法院最終作出不予撤訴的決定。
這意味著一審判決無法直接生效,不準撤訴的決定,或讓被告人獲得重新定罪量刑的機會。
不過,經(jīng)澎湃新聞了解,在檢方起訴書中,被告人徐某被控告的罪名則是:非法販賣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非法儲存氣槍彈、自制槍彈等彈藥。據(jù)刑法學者彭新林觀察,在刑事判例中,對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的認定很少發(fā)生爭議,有爭議大多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涉槍案。
“在司法實踐中,最關鍵的是不能進行客觀歸罪與機械司法,特別是要考慮涉槍案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如果未能達到刑事證據(jù)標準,應該按無罪的標準來處理。”彭新林表示,在槍案認定中,不能違背人之常情,要在裁判中考慮國法人情。
“應當重點打擊以牟利、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或者涉案槍支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具有前科情節(jié)等情形。”最高法指出,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做好涉案槍支的鑒定工作,涉案槍支的鑒定意見要載明槍支的數(shù)量、發(fā)射物、槍口比動能的具體數(shù)值等情況,以便判斷其致傷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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