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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海解局:最高法一審判長與律師勾結,斂財數百萬
被抓2年后,最高法原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長王洪光,于3月23日被北京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犯受賄罪獲刑6年、罰金30萬。
看法新聞記者注意到,此人的受賄事實共有6起,其中與律師孫某合伙作案3起,可得賄賂款共計240.4萬元。只不過其實際支取100萬元,其余贓款被認定為受賄未遂。

借審案6次收錢,律師成存錢罐
公開的終審裁定書顯示,王洪光1962年11月出生于山東諸城,案發前系最高法民一庭審判長。2016年7月,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2017年12月22日,該案在北京東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后,王洪光不服,提出上訴。
看法新聞記者梳理發現,王洪光的總涉案金額為306.4萬元,其中既遂為166萬,未遂為140.4萬。犯罪事實共有6起,時間橫跨2005年至2012年,其中與律師孫某合伙作案3起。
2005年間,在任最高法民二庭審判員時,王洪光接受請托,介紹孫某擔任山東省某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在最高法進行二審案件的代理律師,并為孫某一方提供幫助。基于此,王洪光收受孫某4.4萬元。
如法炮制,第二年,他又介紹孫某擔任某公司在最高法進行二審案件的代理律師,并為孫某代理一方提供幫助。二人約定按比例分配代理費,相關款項暫由孫某保管控制。北京高院指出,在該起事實中,王洪光的總涉案金額為226萬元。
到了2012年,即當王洪光任最高法立案二庭審判長時,再次接受孫某請托,為山東某公司在最高法申請再審的案件提供幫助,欲收受10萬元;該款暫由孫某保管控制。
由此可見,在上述3起受賄犯罪中,王洪光可得賄賂款共計240.4萬元。

2007年間,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審判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于某的請托,為于某同學代理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提供幫助,收受于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該款案發前已退還于某。
2012年間,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審判長的職權和便利條件,接受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包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案件提供幫助,收受包某給予的人民幣45萬元。
除了斂財,他還接受吃請及娛樂活動
需要提醒的是,雖然王洪光的總受賄金額為306.4萬,但其中既遂為166萬,即另外3起事實的66萬,再加其從孫某處實際支出的100萬。
北京高院指出,最初二人均未提供實際支取現金的準確數額:王洪光稱在100萬元以內,孫某則指出有100余萬元,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為100萬元。
此外,本案中出現了“受賄未遂”的情節,此前并不多見。法院認為,既然王洪光從孫某處可得240.4萬元,且需要用錢時即可支取,證明他對尚未支取的140.4萬元具有一定的支配權。這部分可認定為未遂,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洪光與孫某合謀做下的第二起犯罪之中,二人曾約定,從王洪光分得錢款中支出100萬元給奚某,但孫某實際給予了奚某40萬元,另外60萬元仍歸屬于王洪光。

上述提到的“奚某”是否為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裁定書并未給出確切答案。2017年2月,曾任民二庭庭長的奚曉明因受賄1.14億余元,一審獲無期徒刑。
實際上,早在2017年10月,駐最高法紀檢組就在《中國紀檢監察報》披露,2016年以來,最高法先后對2名嚴重違紀的干警進行了嚴肅查處,其中之一正是王洪光。他被指隱瞞個人有關事項,接受案件請托人的吃請及安排的娛樂活動,收受律師所送財物500余萬元,后遭開除其黨籍和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原題為《最高法一審判長與律師勾結,斂財數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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