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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夫妻忠實義務的裁判規則
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043條是關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規范的倡導性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姻不忠,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本條規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規范的法律化,相較于《婚姻法》第4條,本條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其次,在“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增加了“互相關愛”的新要求。
法條·法條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四條 【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法信· 裁判規則
1.夫妻一方發現與子女并無親生血緣關系,離婚時要求另一方支付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張某與蔣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間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經鑒定,發現與子女之間并無親生血緣關系的,嚴重損害了配偶之間的感情。無過錯方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與子女之間無血緣關系并不存在撫養義務,因此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返還相關撫養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案號:(2015)達中民終字第75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發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2.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陸某訴陳某離婚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分居長達3年之久,應當認定夫妻關系已無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的,應認定一方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問題上存在過錯,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件(北京),發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3.離婚后發現一方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并生育一女,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周某訴張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誠。離婚后,夫妻一方發現在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為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法院: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件(河南),發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4.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婚內多次出軌導致離婚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害——孫某與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感情為基礎;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多次出軌,不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且有違道德準則,無過錯方獨自撫養女兒的同時精神上承受著感情不忠的負擔和壓力,其主張損害賠償于法有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21)京0105民初33497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1年12月3日
5.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忠實義務,離婚后另一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信某、劉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其行為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嚴重損害。離婚后,無過錯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在此案中,過錯行為雖然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弘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導向,因此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案號:(2021)魯16民終2453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1年12月8日
法信?司法觀點
1.夫妻互相忠實的法律約束力問題
由于本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夫妻忠實的規定置于第一章“一般規定”之中,而非規定在第三章“家庭關系”之中,因此,其規范屬性是倡導性、宣示性規范,而非禁止性規定,也不是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本條(《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表明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倫理價值目標。因此,不能將夫妻間的互相忠實解釋為夫妻間的法定義務,而是將其作為倡導性的法律規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依據該司法解釋條文的規定,當事人不能單獨以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至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夫妻一方因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而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則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摘自:龍翼飛主編,《中國民法典評注·婚姻家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6頁。)
2.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的問題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奸,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因此,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另外,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從法律不保護婚約的情況看,當事人雙方如果約定,一旦訂婚必須結婚,否則違約方要支付若干違約金等,對如此這般主張,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持。同樣道理,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覺自愿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愿凈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就如同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是否履行全憑債務人的自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頁。)
法信?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條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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