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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網絡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新規解讀:杜絕“選擇性公開”
【編者按】
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
發布當天,中國法院網刊發最高法院審管辦負責人對《規定》答記者問。
該負責人說,隨著人民法院司法公開全面走向深入,因缺少全國統一、內容明確、操作性強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業務標準,“選擇性公開”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有些地方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基本沒有開展或流于形式,參與訴訟群眾的知情權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容易對審判活動產生不必要的猜疑、誤解。
《規定》的起草工作即在上述背景下進行。該負責人介紹,《規定》明確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除極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公開一切依法應當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確定了應當公開的四大類二十余小類重要審判流程信息,并結合當前司法實務,對以往公開過程中亟待明確的問題作出了回應。
針對公開對象,該負責人介紹,《規定》明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但同時規定“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可以向公眾公開。
“下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開展有關調研工作,適時研究制定向公眾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制度文件。”該負責人說。
以下是中國法院網發布的答記者問全文。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法發〔2013〕1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建設”的工作任務。此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全面開始了這一領域的探索與實踐。
2014年8月1日,“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上線試運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印發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包括案件基本情況、審判組織情況、案件進展情況、以及起訴狀、答辯狀、庭審記錄、裁判文書等實體材料,即日起依托網上辦案平臺實現自動、同步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公開。11月13日,該網站正式開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動下,截至2015年底,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普遍建成本轄區三級法院統一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并與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了鏈接,初步實現“一個入口查看全國法院所有在辦案件流程信息”。
由于審判流程信息具有內容龐雜、動態多變、時效性強等特點,與裁判文書公開、庭審公開、執行信息公開相比,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制度設計、平臺搭建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以來,《若干意見》對指導推進全國法院開展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地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從無到有、不斷優化。隨著人民法院司法公開全面走向深入,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所處的社會環境和面臨的主要問題已經發生重大改變:《若干意見》制定時,人民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尚處于探索時期,沒有對向公眾公開審判政務信息與向當事人公開審判流程信息進行區分,公開內容也只是原則性地列舉了四類。加之缺少全國統一、內容明確、操作性強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業務標準,“選擇性公開”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有些地方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基本沒有開展或流于形式,參與訴訟群眾的知情權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容易對審判活動產生不必要的猜疑、誤解,既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司法體驗,也嚴重損害司法公開政策的嚴肅性,制約了審判流程公開工作的整體效果。出臺關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專門規范性文件的需求日益迫切。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普及和高速發展,“互聯網+”模式正在深刻影響并改變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建成了全國法院統一的司法公開四大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執行、訴訟服務的信息化、智能化、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互聯網+司法”理念逐漸深化,為人民法院更好地實現司法職能提供了更多的路徑選擇。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從理念上主動適應互聯網規則,運用信息化手段鞏固司法改革成果、落實司法責任制要求、加強審判監督和審判管理,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全面落實司法為民,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規定》的起草工作正是在上述背景下進行的,特別突出了“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這一顯著特點,既是對過去幾年各地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經驗總結和制度確認,又是新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為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所做的新思考和新嘗試。
二、《規定》起草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規定》起草遵循以下指導思想:
一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我國憲法和法律確立了公開審判的基本制度。審判流程是各方主體實施訴訟行為的客觀反映,也是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之間實現信息交互的重要載體,當事人能否全面、及時獲得審判過程性信息,直接關乎其訴訟權利能否充分、有效行使。《規定》明確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除極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公開一切依法應當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
二是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審判過程是否公開、透明,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對最終裁判結果的信服程度。由于復雜的主客觀原因,當前人民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夠豐富、渠道不夠暢通、更新不夠及時,各地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發展不平衡,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規定》的起草,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聚焦解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工作發展不平衡、保障群眾權益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效果導向,突出不斷豐富公開內容、不斷創新公開形式兩條主線,進一步做好司法領域供給側改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審判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是立足審判工作實際。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內容的設計,應當與審判工作緊密結合,既要符合法律規定,也要尊重司法規律。通過對比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四大專業類型案件的審判程序,《規定》確定了應當公開的四大類二十余小類重要審判流程信息,并結合當前司法實務,對以往公開過程中亟待明確的問題作出了回應。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根據《規定》第十六條,編制了常見案件類型的審判流程信息清單,將作為《規定》的配套業務指導文件下發全國法院試行,使《規定》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四是強化統一管理,鼓勵特色創新。目前,全國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呈現高院為主、分頭發展的模式,各地法院工作理念和信息化水平的不平衡決定了最終公開效果存在較大差異。《規定》著眼于全國統一要求,為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建章立制,確保此項工作始終沿著規范化、標準化的軌道穩健、有序運行,既堅持統一標準、整體推進,又適當兼顧地方實際、留有余地,為地方法院運用創新思維、突出區域特色、發揮技術優勢,深入拓展本轄區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留下了空間。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規定》共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的定位、訴訟參與人身份信息的采集與核對、特殊情況下的公開規則、通過互聯網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的范圍、依托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進行電子送達的規則與效力、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更正與撤回、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督導機制。
《規定》著重就以下三個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一是明確界定應當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的范圍。針對當前全國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內容缺少統一標準的突出問題,《規定》用四個條文將應當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劃分為程序性信息、處理訴訟事項的流程信息、訴訟文書、筆錄等四大類二十余小類,遵循從立案到結案的業務邏輯,力求覆蓋全面、突出重點。
二是依托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開展電子送達。實踐中,各地法院多將電子送達與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兩項工作結合開展,從域外經驗看,電子通知亦被作為司法公開網站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條文,在嚴格采集、核對訴訟參與人身份信息以及受送達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各級人民法院依托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向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參與人“點對點”電子送達訴訟文書。審判流程信息推送與訴訟文書電子送達相結合,節約了訴訟成本、提升了審判效率,讓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邏輯鏈條更加完整、嚴密。
三是進一步理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從全國范圍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尚不明確,存在多頭管理、權責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不利于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本院對內設各部門開展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影響工作質效。為此,《規定》第十五條明確了不同層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同內設機構的職能定位和職責清單,層層壓實責任,加強統籌協調,注重資源整合,扎實有序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
四、《規定》的公開對象有哪些?
與人民法院政務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庭審公開的對象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不同,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側重于維護當事人在審判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活動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規定》在引言部分,開宗明義地指出,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最為直接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對審判活動的知情權”,第一條第一款也指出,公開對象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近年來,公眾、媒體對于一些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審判動態的知情需求較為強烈,將此類信息公開,不僅是人民法院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有力舉措,也是履行普法職責、上好全民“法治公開課”的重要渠道,因此,《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明確,“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可以向公眾公開。
鑒于我國法學理論界、司法實務部門尚未就具體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能否普遍地、常態化地向公眾公開達成共識,相關制度規則和理論研究亦不完備,當前階段,《規定》著重圍繞向當事人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所作的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下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開展有關調研工作,適時研究制定向公眾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制度文件。
五、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范圍有哪些?
《若干意見》規定,立案信息、合議庭組成人員信息,庭審時間、審理期限、審限變更、訴訟程序變更等節點信息,以及送達、管轄權處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情況等四大類審判流程信息,應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向當事人公開。這一規定是在2013年人民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剛剛起步的背景下作出的。隨著實務界對審判流程信息內涵的認識水平不斷提高,以及信息技術進步為精細化拆解審判活動各個環節提供了實現可能,在《若干意見》基礎上重新整理歸納應予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成為《規定》的首要任務。
《規定》用第七條至第十條共四個條文界定了“審判流程信息”的范圍,相較于《若干意見》原有公開內容作了較大幅度調整,涵蓋了從收立案階段到宣判階段的各個審判環節,包括程序性信息(通常又稱“節點信息”,是傳統觀念上的審判流程信息)、處理訴訟事項的流程信息、訴訟文書、筆錄等四大類二十余小類。鑒于這些信息本質上都是對審判活動的客觀記錄,我們將其納入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范疇。特別是訴訟文書、筆錄將在《規定》施行后隨案公開,當事人不必再等到案件審結后以申請查閱歸檔卷宗方式獲得。公開內容由節點信息向實體材料進一步延伸,促進了審判流程信息公開更趨實質化。
公開不必盲目地以“點多”“量多”取勝,而應以“依法”“必要”為限度。審判流程信息公開不是毫無原則的一律公開,根據《規定》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保密、限制獲取的審判流程信息,不得通過互聯網公開。其中,國家秘密關乎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此類審判流程信息不宜在互聯網流轉,如果法律、司法解釋并未禁止當事人獲取,則可以通過互聯網以外的途徑向當事人公開。在劃定國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不得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范圍上,第十二條并未直接列舉而是援引法律、司法解釋,隨著未來法律、司法解釋內容調整,不公開范圍也會隨之改變,這樣的條文設計增強了《規定》的適應能力。《規定》將不公開范圍嚴格限縮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縮了解釋空間,可以有效杜絕“選擇性公開”現象。
六、為落實《規定》各項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哪些技術準備?
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對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進行全面升級改造的工作。升級后,網站已成為全國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的集中匯聚、統一發布平臺,為全國法院審判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公開服務,是全國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主渠道。
為進一步創新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形式,向人民群眾提供更加高效、優質、便利的公開服務,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開通了“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微信服務號和小程序,支持通過微信及時向當事人“點對點”推送審判流程消息。
2018年2月下旬,河北、江蘇、青海、寧夏三級法院作為首批試點法院已陸續開始通過統一平臺、12368短信、微信服務號和小程序向當事人公開新收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其他地區法院將于《規定》發布后,立即著手開展相關準備工作,加緊完成與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后臺的對接。《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屆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將按照統一標準、通過統一平臺公開審判流程信息。在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背景下,新版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啟用,為《規定》各項要求落地見效奠定了堅實基礎。
(原題為《最高法院審管辦負責人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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