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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草案修改稿:補充調查應在一個月內完畢,二次為限
3月1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各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審議監察法草案修改稿。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公開獲取的草案修改稿顯示,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總則。
根據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監察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稿對3月13日上午提請審議的監察法草案進行了修改。
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報告稱,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中的不少規定體現了對被調查人的權益保障,建議將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作為一項原則在總則中加以明確。
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草案第四十條第二款中規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有的代表在審議中建議明確,對被調查人以外的涉案人員,也應適用這一規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監察機關補充調查應在一個月內完畢,二次為限
監察法立法過程中,監察程序與司法程序如何銜接的問題,備受關注。
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處置的方式。
報告稱,有的代表提出,該款第四項中規定的“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屬于監察機關作出處置之后的程序,建議移至草案第四十七條關于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處理中統一規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在草案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報告稱,有的代表建議,增加有關退回補充調查時間和次數的限制。
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款中增加規定:“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復核機關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
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和復核。
報告稱,一些代表建議對復審、復核機關作出決定的時限等予以明確。
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明確申訴的受理和復查的時限
草案第六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
報告稱,一些代表建議明確申訴的受理和復查的時限。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六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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