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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證監會罰了北八道55億,那么刑事責任呢?
證監會在3月14日通報了三起近期查處的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案件,包括一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兩起操縱市場案。其中,廈門北八道集團因涉嫌多賬戶、運用杠桿資金巨額操縱多只次新股股票,證監會將對該集團作出沒一罰五的頂格處罰,罰沒款總計約55億元。這將成為證監會行政處罰史上最高額的罰單。
其實,近年來,證監會對于上市造假、操縱市場、內幕交易、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處罰金額也是屢創新高。如2017年,因IPO文件及年報虛假記載被立案調查的登云股份(002715)等26名責任人、保薦機構以及法律服務機構等,合計被罰4144.92萬元。同年,證監會公布了兩起操縱股價案。其中,佛山廖某某因控制使用28個證券賬戶市場操縱15只股票,被證監會罰沒共計逾8000萬元。
公開信息顯示,僅在2017年上半年,就有20家上市公司共計164名高管或股東吃到證監會罰單,累計罰沒款63.61億元,是2016年全年的1.5倍;對30人實施市場禁入,接近2016年全年人數。上市公司ST慧球(600556)責任人鮮某因奇葩言行對抗證監會調查,遭遇A股史上最大罰單——34.7億元罰沒,并且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而如今,這一數字被北八道集團刷新。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亦逐步健全完善,《證券法》對各種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明確規定。以操縱市場為例,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實踐一再證明,沒收違法所得加上最高五倍的罰款,似乎并沒有起到足夠的威懾效果。對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10萬到60萬元的罰款更是“毛毛雨”。
此次被罰的北八道集團實際控制了300多個股票賬戶,包括員工及員工相關賬戶和配資中介提供的賬戶兩種類型,采用頻繁對倒成交、盤中拉抬股價、快速封漲停等異常交易手法炒作多只次新股,完全滿足《證券法》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的條件。證監會的處罰依法正當,不過,新聞報道沒有提及是否有刑事追責的信息。
事實上,基于證券犯罪的特征,操縱市場者可能比司法人員“更熟悉”市場操作規則,他們在證券交易技術上易于躲避刑事追責。
因為根據201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明確的追訴標準,如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等。
可見,追究該罪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操縱者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流通股份數的比例;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及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的比例。這樣一來,操縱者只要控制操縱市場的量和時間因素,就可避開刑事責任。
不過,上述標準還規定了一種不考慮交易量和連續操縱時間的情況,那就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不知道此次北八道集團的操縱行為是否涉及公司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如果涉及,監管部門就應該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究。
正如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芳在今年提交的建議所言,“違法違規成本過低,上市和并購成功之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巨大,這正是欺詐發行、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亂象的根本原因”。
在經濟上,最高五倍的證監會罰款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微不足道,而刑事追責對“量”的要求又過高,加上操縱市場愈加信息化、多樣化,監管手段就顯得滯后了。所以,必須進一步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違法違規者應被罰得記憶終生,直至傾家蕩產;同時,在刑法設置上,也應降低入罪的門檻,提高量刑幅度。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無論是“快進快出”操縱小市值股票,還是內外勾結,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之實,證監會已然看透了操縱市場的種種新手法。但除了查處零容忍之外,處罰還須有殺一儆百之效,司法機關也應該及時介入,與證券市場監管無縫對接。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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