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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賠萬”的茶葉不合格消費者索賠千余萬,江蘇法院這樣判

2015年10月19日,周某匯款1680元,通過某網購平臺向被告佰某公司購買了云香特級大紅袍茶葉60盒,每盒單價為28元,總價為1662元。而當時該網購平臺向外打出的宣傳口號是“買特產,假一罰萬!”。
周某通過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認為其購買的大紅袍茶葉是不合格產品,遂訴至法院,并要求:判令佰某公司退還貨款1680元,并賠償16800000元、檢驗費4450元,合計16806130元。
一審法院、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茶葉進行鑒定,結論為:送鑒大紅袍茶葉稀土含量不符合GB/T18745-2006標準要求(GB/T18745-2006《地理標志產品-武夷巖茶》、GB2762-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技術要求為≤2.0mg,檢驗結果為2.3mg);感官品質不符合GB/T18745-2006武夷巖茶大紅袍一級要求(測試結果為武夷巖茶大紅袍二級)。
一審法官、玄武法院審判員周奇志解釋,“根據消費者通常理解,商家所說的‘假一罰萬’應當解釋為如果佰某公司所售產品系‘假’的產品,則應按所售商品價款的一萬倍進行賠償。‘假一罰萬”系雙方對違約責任的約定。而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本案中,根據“假一罰萬”的違約金約定則賠償過高,佰某公司請求法院適當減少該違約金,也符合法律規定。
周奇志認為,很多商家作出的“假一罰萬”承諾而造成的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糾紛,如何處理,該案的審判判決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根據《合同法》,“假”應當從合同內容上進行理解并予以判斷,“假一罰萬”應當認定為違約金;而本案中,佰某公司銷售的大紅袍茶葉污染物含量高于國家標準,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關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主張十倍賠償”的規定。
最終,法院并未完全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機械地將違約金數額減少至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而是結合《食品安全法》,以十倍賠償數額為基數上調一定比例確定違約金,既懲罰了不法商家,規范了市場秩序,又避免了機械按照商家承諾導致利益嚴重失衡,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該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千余元買的“大紅袍”索賠上千萬:江蘇法院巧審“打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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