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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賣房不遷戶口,公安幫你遷:精細管理就該這樣
有亮點的政策,總是會閃光的,總不會被群眾所忽略,比如,這幾天法律界在熱傳《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
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官網上公布了有關戶口管理的文件,但敏感的法律界人士發現這份低調的文件解決了之前一個房屋買賣中的老大難問題。
新《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交易已發生轉移,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
簡單地說,房子賣了,原來里面的戶口不遷,怎么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不影響新房主的落戶。
何以遷戶口會成為房產交易的法律痛點問題?因為房產交易屬于民事交易,而遷戶口卻屬于戶籍的行政管理,是兩個領域的事。明明房子已經交易,但是原房主或者同一戶籍里的人就是不遷戶口,有的是故意刁難買家,希望再敲詐一筆錢;有的是家庭矛盾,同戶籍人因為繼承等問題,不同意賣房。
更糟糕的是,這種矛盾不能打官司,因為法院只管“民事交易”,而遷戶口屬于“行政管理”,公民根本沒有訴權,所以要求賣房人遷戶口的訴訟,幾乎不會被受理。這樣一來,很多遷戶口的個案,積壓成了老案,成為社會矛盾的隱患。
事實上,附著于房子之上的戶口,不僅是“行政管理”,還直接與公民的上學、醫保、社保等切身的民事權利相關。戶口就是一種民事權利,房產交易之后戶口、與戶口相關的權利當然應該轉移,這才符合誠實信用的民事原則,只有遷出戶口才能充分實現房屋的物權價值。
于是就形成了死循環:賣房不遷戶口,法院認為這是行政管理,不屬民事糾紛;而公安要求遷戶口必須要當事人自愿,房屋產權和戶口不是一回事。兩家都有道理,但賣了房不遷戶口這么不合理的事,卻沒有人來管管。中國法治的專業化,必然帶來民事糾紛、行政管理的分野,但這種“兩張皮”反而給民間權利救濟造成嚴重不便。
對于這個問題,即使是房產律師,能想到的解決方面也僅是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不遷戶口的高額的違約金,以此倒逼當事人履行合同。
這么一個老大難問題,因為之前處于權力的“交叉地帶”,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這次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舉重若輕,直接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將賣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不影響新房主的落戶。上海公安的這種有擔當的行政管理創新,在全國也在先行之列。
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在現有權力框架下、現有的治理能力之下,能不能解決?能解決的,就想方設法解決,該部門間協調的就協調,該拿出擔當的就拿出擔當,特別是不能打著“依法行政”“職能分工”的幌子搞本位主義,一推了事。
其實《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還有不少的解決老大難問題的亮點,既貼地氣,又講道理。
比如,之前一再鬧出的“我媽是我媽”的奇葩證明,公民被各種單位要求去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2015年,公安部宣布了“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但是,在現實操作層面,還是遺留下了很多問題。
這次上海警方做出了不少合情合理的操作。比如,能夠用居民戶口簿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派出所原則上不再開具證明,但是“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開具的”可以作為例外情形,這也是總結之前很多個案陷入死結,成為社會矛盾隱患的經驗、教訓。
再比如,之前公安部原則上要求派出所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這次上海也做了人性化的操作,對于“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的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證明”,而難以用居民戶口簿、個人戶口卡證明的,公安機關可以出證明。
“城市管理要像繡花一樣精細”。類似賣房不遷戶口的問題,之前因為處于權力的交叉地帶,法院不能管、公安不方便管,結果成了被遺忘的角落。這次上海公安推出《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以人為本、敢于擔當,城市精細管理當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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