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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高院院長張海波:建議規定專門的環境訴訟程序,指導審判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中國人大網獲悉,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海波近日提交了《關于制定"環境訴訟法"的立法建議》(以下簡稱“《建議》”)。

《建議》指出,由于環境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管轄、訴訟程序都有別于傳統訴訟法的規定,現行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機制無法單獨適用于此類案件。因此,他建議全國人大著手制定統一的環境訴訟法。通過規定專門的環境訴訟程序,專門指導環境訴訟的司法審判。
張海波在《建議》中指出,目前對于環境糾紛類案件,相關法律制度供應仍不足。
例如,生態修復并不簡單等同于民法上的恢復原狀,其修復目標、修復標準、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等問題,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不明確。
而對于環境訴訟的時效規則,張海波認為,目前按照民事訴訟的“知道或應當知道”作為起算點,但環境損害例如血鉛病、塵肺病等,具有潛伏期長、致害原因及因果關系多樣等諸多特征,為適應環境糾紛的特點,應當對最長訴訟時效作出延伸規定。
在張海波看來,建立環境訴訟制度的最終目的,是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達到多種要素相統一,通過整合訴訟程序達到專門化的目的。
但他發現,目前國內對“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機構專門化”上,即認為成立了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或部門,就實現了司法專門化。
“個別地方會產生將一起環境侵權案件分解成刑事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環境行政不作為訴訟等多案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表面上增加了案件數量,實質上浪費了司法資源。”張海波在《建議》中寫道。
該《建議》列出了若干數據:截至2018年1月1日,除最高人民法院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外,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的環保審判庭,合計363個。然而,各地環境資源法庭卻面臨“無米下鍋”的尷尬處境,大多數環境糾紛的處置往往停留在行政層面,進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200。
針對上述問題,張海波建議全國人大著手制定環境訴訟法,通過規定專門的環境訴訟程序,專門指導環境訴訟的司法審判。
具體來說,張海波提出,環境訴訟法應涉及如下內容:
1、環境訴訟當事人:哪些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有權提出環境訴訟,適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作為環境訴訟原告,并明確行政機關發起環境訴訟的前置程序;
2、環境訴訟證據保全程序: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的行政部門以及有關公安、檢察機關在環境犯罪偵查公訴階段,便固定對未來生態環境損害索賠所需的證據;
3、環境執法與司法的協調機制:允許環境執法部門以支持起訴人的身份提交訴訟證據參加訴訟,并建立環境執法部門與人民檢察院之間的案件移送機制;
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區別;
5、環境糾紛案件處理中,如何將民事侵權訴訟、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的多種法益相銜接和統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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